河南郑州,小朱的爸爸因故去世,他的姑姑也在三十年前病故,爷爷白发人送黑发人,爷爷

上瓦州杭 2023-11-23 21:33:03
河南郑州,小朱的爸爸因故去世,他的姑姑也在三十年前病故,爷爷白发人送黑发人,爷爷的后代就仅有小朱一人。多年后,小朱的爷爷一夜之间,安详的去世了,但是小朱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却无法继承爷爷的房产,原因就是他要提供自己是唯一继承人的证明。可是姑姑已经去世三十多年了,自己根本无法证明。 其实早些年,小朱的爷爷得知,房产继承后期交易会涉及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就想趁着自己在世就把房产过户给小朱,但是当时小朱还小,大学还没毕业,自己也很健康,就一直没有行动。 不成想人算不如天算,小朱的爷爷没来得及交代好后事,就突然离世,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奶奶、爸爸、姑姑多年以前相继去世,就只剩下小朱这一个继承人了。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小朱作为唯一的继承人代位继承,必须证明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父亲和姑姑均已去世。 小朱的父亲因为意外,去世没几年,当时给父亲办理身后的一切事宜,都是他陪着妈妈去办理的,资料保存的都挺完整。 但是姑姑在30多年前,不到三十岁就因病去世了,别说自己没见过,连妈妈都没有见过,这要到哪里去找姑姑的去世证明呢? 小朱为此找到了姑姑生前所在的单位,单位里基本连一个认识姑姑的人都找不到了,而且管理档案的人说,他们保存的档案也只有15年,找不到任何小朱姑姑的信息。 接着,小朱找到了姑姑户籍地的派出所,给出答复是,30多年前都是人工记录,没有信息化资料,现在很难查到。 有人给小朱支招,说到姑姑的墓地上拍张照片就行了!但是,既然是法定要求,一个坟墓或者墓碑的照片是说明不了什么问题的,唯一的办法,就是在户籍地派出所查询死亡人员的户籍注销信息。 1、派出所回复小朱,30年前的户籍资料因为人工记录,现在查不到了,如何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所以,去世的人口档案是一定可以到户籍地派出所查询到的,而且所有人的户籍资料都是由户籍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的。即使去世,也只会注明已注销或者去世,不管人工记录还是信息化记录,都不会就此删除户籍信息的。 针对小朱姑姑生前所在单位说的员工资料查询不到尚且有情可原,但是当地派出所以年代久远无法查证为由不予查询的,是明显的推脱职责的行为,小朱可以向其派出机关,及县区公安局反映该情况,一般会责令其履行职责。 2、《民法典》首次明确了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后,具体是怎么实现继承的? 《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位,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小朱并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也不是第二顺位继承人,但是由于小朱父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早于被继承人,也就是早于小朱的爷爷去世,这就发生了代位继承,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也就是小朱代位继承其父亲应当继承的份额。发生代位继承的,阻断第二顺位继承。 因为小朱姑姑生前未婚无子女,无法发生代位继承,所以小朱作为唯一的代位继承人继承爷爷所有的遗产。 最后,不动产管理部门在发生继承后,需要相关继承人的证明文件,是为了保护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点是好的。 试想如果小朱的姑姑在世,只是和家里断了联系,姑姑本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所有的遗产。但是如果发生代位继承,势必会侵犯到小朱姑姑的合法权益。 所以,小朱能做的,还是要找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其姑姑的死亡户籍注销的证明,才能顺利代位继承爷爷的房产。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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