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究是胳膊拧不过大腿!”海南三亚,一男子花50万买了一处房屋。没想到,15年后

上瓦州杭 2023-11-24 21:00:33
“终究是胳膊拧不过大腿!”海南三亚,一男子花50万买了一处房屋。没想到,15年后,执法局认定该房屋属于违建,要求男子自行拆除,且没有任何赔偿。男子不服,将执法局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为了城市发展规划,一些地区都在拆迁改善。张某一家人居住在郊区,赶上拆迁的好时候,他们家的房屋恰好在拆迁规划范围。 拆迁安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要房子,一种是要现金补偿。而且,政府还承诺,要现金补偿,可以获得在周边村庄购买房屋的权利,相关部门会批准购房申请。 听到政府给出的承诺,张某和家人商议决定要现金补偿。拿到钱之后,自己想要什么样的房屋也能买到,没必要再继续等着安置房。 自从拿到拆迁补偿款之后,一家人就搬离了原有的房屋,开始重新选购房屋。 起初,一家人计划着要到市区买一套商品房。但是考虑到商品房住起来不太方便。而且面积也有限,一大家子人住在一起,如果有一个小院可以消遣,要比商品房更加舒适。 已经习惯了带院子的房屋,于是一家人决定在其他村子里买一套带院子的房屋。 考虑到农村的房屋只能在集体成员当中流转,属于集体土地。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张某还和原有的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还专门请了中间人来见证。 一切手续办妥之后,一家人就搬到了这间房子里,一家人住在一起,欢声笑语充满了整个小院。平淡幸福的日子就这样一天一天过去了。 原以为一家人可以一直安然无恙住在这里,然而让他们没想到的是,在15年之后,他们住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需要自行拆除。 这天,张某和家人正在小院里享受着午后的暖阳,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打破了这片宁静。 听着如此急促的声音,张某还以为是邻居家有什么急事需要帮忙,赶忙起身去开门。没曾想,当他打开门之后,门外站着的却是穿着制服的执法人员。 张某完全是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不知道执法人员上门的用意。当执法人员开口之后,张某才恍然大悟,原来这几位执法人员是执法局的工作人员。 专门对周边村庄进行巡查,是否有违章建筑。调查到张某的房屋发现,他的这处房屋没有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属于违章建筑。 敲门的来意是为了对张某作出处罚,要求张某接到处罚决定书三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否则就要强制拆除。因为他的房屋属于违建,1分钱赔偿也拿不到。 听到这里,张某气不打一处来,已经住了十几年的家,说拆就拆,而且没有任何补偿,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张某一气之下将执法局告上法院。 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张某的房屋不属于违建,执法局应当撤销对张某拆除房屋的决定。 但执法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支持执法局的决定。对于二审判决,张某不服,请求检察院抗诉,申请高院再审。 最终,高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针对此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1、张某的房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在张某房屋所处村庄拆迁时,政府给出承诺,如果要现金补偿,可以在周边村庄进行购买房屋,相关手续也能得到审批。张某拿到现金补偿款之后,在其他村子里购买房屋,并和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的住宅应当受到保护。 2、执法局要求张某拆除房屋,处罚对象错误。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张某是从原房主手中买下这套房屋,并不是房屋的实际建造人,执法局未将事实查明,就对张某进行处罚,明显错误。 3、执法局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执法局要求张某拆除房屋,需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张某就是房屋的违建户主,但执法局并未查明真相,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对张某作出的处罚明显不当。 最后,高院支持张某的诉求,张某的房屋终于保住了。(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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