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鸡毛当令箭!”山东威海,男子正在开会时,非参会人员闯了进来。为了维护会议秩

上瓦州杭 2023-11-24 21:00:10
“拿着鸡毛当令箭!”山东威海,男子正在开会时,非参会人员闯了进来。为了维护会议秩序,男子将此人推了出去。可万万没想到对方大喊:打人了!结果,警方对男子处予200元罚款。男子不服气,将派出所告至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威海中院) 于某是某村委会中的一名委员,平时在村中负责一些事情,虽然没有任职重要的职位,但是于某在村里也干了有些年头了。 事发当天,由于上级领导要求村里的党员,收看视频并学习,所以于某就组织起村里的党员,在村里的会议室内观看视频。 村支书认为,既然组织村里的党员们观看视频学习,就应该拍照留念。于是他就给村民王某打去电话,让王某进入会议室内,给看视频的党员们拍照留念。 可当王某根据村支书的安排,来到会议室的时候,于某却认为看视频学习是上级领导让党员看的,而王某既不是党员,也不是村委会成员,于是就要求王某出去。 但王某却坚持认为,自己是村支书安排来的,有必要完成这项任务,于是就此事跟于某发生了口角。 于某见王某不肯走,就认为王某的存在影响了会议秩序,一气之下,双手抓着王某的肩膀将其推了出去。 被推出去的王某,看到自己的肩膀上有一个红印时,认为于某在欺负他,是在殴打他,于是大声叫嚷着:打人了,打人了…… 很明显王某不服气,于是他拨打了110电话,称自己被打了,民警在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了事发现场,并将双方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 经过询问之后,民警认为虽然于某将王某推出去之后,肩膀上留下了红印,但是并没有构成轻微伤害,但于某推搡王某的行为,涉嫌殴打他人,于是对于某开出了200元罚款的处罚。 对于派出所的处罚,于某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只是将对方推了出去,而之所以会把对方推出去,是因为自己应上级领导要求,组织党员在会议室看视频学习,可不是党员的王某却闯了进来。 让王某出去时被拒绝了,无奈之下,自己才将王某推了出去,而且自己仅仅是将王某推出去,并没有动手打人。 所以派出所以打人为由,开出200元的罚款,于某表示不服,在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为了讨回公道,于某一气之下,将当地派出所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定:派出所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刻,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王某、于某都是成年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王某、于某均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判断和掌控。如果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就属于自己主动追求的行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2、村委会党员开会,非党员可以参加吗?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党员大会不是党员也可以参加。所以于某在组织村里党员看视频学习时,王某是可以进入拍照的。 3、殴打他人会受到哪些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而要是有其他严重情形的话,则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李某在王某进入会议室后,以王某扰乱会议秩序为由,将王某从会议室内推了出去,王某认为于某殴打了自己,最后派出所也认为于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殴打他人的行为,最高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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