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宁国,一7旬老人接孙子放学途中,被一小孩撞倒并摔伤,虽然小孩奶奶已经道过歉但
上瓦州杭
2023-11-24 21:01:26
安徽宁国,一7旬老人接孙子放学途中,被一小孩撞倒并摔伤,虽然小孩奶奶已经道过歉但老人在医院却花费了33600元,出院后,老人向小孩家长索赔遭拒后,老人将对方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76岁的梁某,每天的事情就是接送孙子上下学,梁某很喜欢儿子给自己安排的这份“工作”,每天接接送送孙子,虽然累但是心里却乐开了花。
每天只要到点了,梁某都会来到儿子家中将孙子接走,放学之后再来到学校门口,把孩子接上之后送回去,就这样日复一日,梁某也是尽心尽责的帮儿子接孙子。
令梁某万万没想到,某日,他向往常一样来到学校门口接孙子放学,在公交站牌等车回家时,
却发生了意外……
刚刚放学一同在等车的小学生史某,在公交站牌边等车边嬉笑打闹,起初梁某也没在意,认为小孩子打打闹闹很正常,于是就手牵着小孙子转心等车。
可史某在打闹的时候,一个不小心就将站在一旁的梁某给撞倒了,梁某摔倒后瞬间感觉大腿疼痛难忍,于是就将此事告知给了史某的奶奶,而史某奶奶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向梁某赔礼道歉,并训斥了史某。
此时公交车从远处驶来,两个大人带领着两个小孩上了公交车之后,就各自回了家,但是梁某在回到家后,发现不仅疼痛加剧了,而且大腿也开始出现肿胀现象。
梁某的家人见状后,赶紧将老人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接受治疗,在住院期间,梁某共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3600元。
出院后,梁某认为自己之所以会受伤,是史某的碰撞造成的,于是梁某就找到了史某的家长,向其索要自己的各项损失。
史某的家长在得知此事后,自然是不想赔偿的,于是双方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梁某为了索要赔偿,无奈之下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史某法定监护人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史某的监护人其奶奶,对于史某在公众场所奔跑存在危险理应尽注意义务,梁某有高血压史、脑梗病史以及瓣膜手术病史,梁某自身也存在疏忽大意,故可以减轻史某的侵权责任。
最终酌定史某对碰撞梁某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故判决史某法定监护人,赔偿梁某各项损失20160元。
普法时刻,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年幼的史某是未成年人,因过错造成梁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年幼的史某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一般在法律上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因自己的损失造成他人伤害,需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应由其代理人或再说法定监护人承担。
2、史某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由于史某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因史某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可由史某的法定监护人其家长,代史某承担赔偿和侵权责任。
3、损害发生时,如果是双方都有责任,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自身患有多种基础病的梁某,在看到史某在公交站牌嬉笑打闹的时候,并没有及时躲避,也没有起到劝阻他人,和保护自己的义务,在损害发生时双方都有责任,故可以减轻史某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定:史某对碰撞梁某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故判决史某法定监护人,赔偿梁某各项损失20160元。(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0
阅读:196
诶呀
老年人,带上四脚拐棍,自然人人避让。但老人不带四脚拐棍,就是没有尽到提醒周围人、远离自己的义务,应承担9成责任!!!
诶呀
1、老年人,带上四脚拐棍,自然人人避让。2、但老人不带四脚拐棍,就是没有尽到提醒周围人、远离自己的义务,应承担9成责任!!!3、或者,不带四脚拐棍,就是老人事先把自己当成正常人,事后就要放弃各种索赔——正常人彼此碰撞摔跤,就没有索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