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男子花几十万娶了妻子,但每次进入妻子房间,需要扫码支付200元。当初生

上瓦州杭 2023-11-27 21:30:58
安徽合肥,男子花几十万娶了妻子,但每次进入妻子房间,需要扫码支付200元。当初生女儿的时候,岳母说是早产,护士说是足月。最后离婚,女儿竟然不是亲生的。房产30%归妻子,妻子无需赔偿男子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来源:网易新闻) 殷先生花了几十万娶了妻子,妻子的确很漂亮。殷先生通过别人的介绍认识了妻子,妻子便提议闪婚,殷先生答应了,并支付了几十万元的彩礼。 我们暂时将殷先生称为扫码哥,至于原因后面会提到。 扫码哥将妻子带去上海打工,可没过几个月,妻子便说怀孕了,妻子回老家休养。 7个月后,妻子产下一名女婴,岳母说是早产,扫码哥很担心,便赶回合肥。 来到医院,扫码哥担心女儿早产,便想要将其放入保温箱里,可是护士却将扫码哥的女儿抱出来,并说她是足月,不需要放入保温箱。 岳母和护士的说法不同,正所谓,疏不间亲,况且当时护士还咳嗽了,扫码哥便相信了岳母的话,这名女婴是早产儿。 后来扫码哥下岗,便回到了合肥老家,可妻子对他的态度却非常排斥。 每次扫码哥要进入妻子房间,必须扫码支付200元,当时扫码哥刚失业,囊中羞涩,苦不堪言。 女儿越长越大,周围的人纷纷在背后说流言,说女儿不像扫码哥的。起初,扫码哥不惧流言,可三人成虎,说多了,扫码哥越看越觉得女儿不是亲生的。 再联想到妻子对自己的态度越来越差,而且当初结婚时感到妻子经验丰富,当初护士说孩子是足月,扫码哥决定带孩子做亲子鉴定。 结果令扫码哥震惊了,女孩果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便想拿着亲子鉴定报告书找妻子对质,可妻子早已将家里搬走一空。 扫码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房子百分之三十归妻子,妻子不需要赔偿扫码哥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的理由是,妻子否认当时知道,孩子不是扫码哥的,也没有证据表明妻子故意隐瞒,所以没有对扫码哥造成精神损害,无需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又认为,妻子出轨,有过错,应当少分财产,所以判决房产的30%归妻子。 扫码哥对于这样的判决非常不服,表示要提出上诉。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扫码哥提出的离婚理由很正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扫码哥的妻子出轨在先,并且生下的女儿不是扫码哥的,具有重大过错,两人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所以扫码哥的离婚理由正当充分,法院会判决他们离婚的,会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 那么,他们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呢?子女又如何安排呢? 2.扫码哥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很自然,女儿不是扫码哥亲生的,那么自然归妻子抚养。 双方具有一套房屋,那么如何分割呢?由于妻子出轨,具有重大过错,扫码哥无过错。所以,法院在分割房产时,根据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判决扫码哥得房子的70%,妻子得房子的30%。 可是扫码哥对于这个法院的判决不服,认为房子是由父母购买的,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妻子给自己戴了这么久的绿帽子,自己早已是他人的笑料,所以,妻子不能也无权分割房产。 同时,扫码哥要求妻子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法院不支持。 3.扫码哥向妻子索要精神赔偿,有依据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妻子出轨与他人生下孩子,并且让扫码哥抚养多年,妻子具有重大过错,扫码哥当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却认为,妻子否认当时知道孩子不是扫码哥的,而且扫码哥也不能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妻子欺骗了他,所以妻子不需要赔偿扫码哥精神损害赔偿金。 扫码哥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服,准备提起上诉。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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