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丁某工作期间和同事发生不快,于是假借男同事妻子的名义,向另一名女同事的

梅姐说法 2025-12-26 15:52:25

江苏苏州,丁某工作期间和同事发生不快,于是假借男同事妻子的名义,向另一名女同事的丈夫寄信,造谣两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公司知晓后,认为丁某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将她开除了,谁知丁某竟然喊冤,称自己都道歉了,不至于开除,还起诉公司要求赔偿36万。 据红星新闻12月25日报道,丁某在苏州某公司担任HR,入职时,公司发放了员工手册,其中明确规定,在公司内有下流、不道德或者攻击性行为的,都属于严重过失,任何严重过失都将被解雇。 4年后,丁某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来,丁某还被提拔成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 工作期间,丁某和采购部女经理毛某有点不对付,丁某便想给毛某制造点不愉快。 于是,在上班时间内,丁某坐着公司给她配的车去邮寄了一封匿名信。 这封信是丁某假冒生产部总监邬某的妻子的名义,寄给和她不对付的毛某的丈夫的。 丁某在信里造谣,称毛某和邬某两个假借工作之名,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还多次辱骂毛某是狐狸 精,不要脸。 这事让毛某家里闹翻了天,毛某气愤质问邬某为什么放任妻子造谣,邬某又回家质问妻子,妻子却称自己从来没有写信。 邬某意识到这事不简单,推测是公司内部同事干的,于是向公司总经理反映情况。 事发21天后,公司对此事进行了彻查,很快丁某的所作所为就暴露无遗。 面对监控录像,丁某只得承认匿名信是她寄的,并向毛某和邬某道了歉。 第二天,公司找丁某谈话,希望她自己主动辞职。 丁某干了这事,本来也待不下去了,她也表示愿意主动离职,但是希望公司宽限一段时间,再给她一点补偿,但双方没谈拢。 第二天,公司以丁某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为由将她辞退了,并将这件事通知了工会,工会在当天回复同意,并支持公司开除丁某的决定。 可是丁某不服,她怒气冲冲地表示,自己已经向毛某和邬某道歉了,就算她有错,也罪不致开除吧? 于是,丁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了劳动制裁,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年来的服务奖,以及未休年假折抵工资等,共计30.32万元。 但是,丁某的申请未得到支持,丁某不服,又将公司起诉了。 公司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丁某的索赔是否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丁某假冒他人名义,向女同事丈夫寄信造谣女同事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使用羞辱性语言,严重侵犯了女同事及其丈夫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违背了劳动者应遵循的基本道德伦理和职业操守。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仅要履行工作义务,还需维护良好的职场秩序和社会公序良俗,丁某的行为显然破坏了这一平衡,严重损害了同事的合法权益,给他人家庭带来极大困扰。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丁某入职时公司已发放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在公司内有下流、不道德或者攻击性行为的,属于严重过失,任何严重过失都将被解雇。 丁某的造谣行为属于不道德且具有攻击性的行为,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中可解雇的情形。 公司在发现丁某的行为后,进行了调查,并在确认事实后与丁某沟通,希望其主动辞职,这一系列过程体现了公司处理问题的谨慎和合理。 此外,公司在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时,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公司的这一行为保证了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合法性。 丁某虽然道歉了,但此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已事实存在。 道歉并不能抹去丁某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和自身规章制度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因此,一审认为丁某故意捏造事实,造谣公司高管,不仅损害了毛某和邬某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司的经营秩序,违反了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 公司告知工会,并解除和丁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丁某要求赔偿,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一审判决后,丁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自己虽然有过错,但属于轻微过失,要求二审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她36万元的损失。 二审认为,丁某上诉依据不足,驳回她的上诉,维持原判。

0 阅读:33
梅姐说法

梅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