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22岁小伙和3个朋友吃饭,因没喝过瘾,饭后又拉着两个朋友一起到河边继续聊天继续喝,期间小伙进入河里不慎溺亡了。案发后,小伙的父母将三个同饮者和河段管理部门一起起诉了,要求他们共同赔偿37万余元。 据红星新闻报道,8月12日晚,小高和朋友朱某、王某、李某相约,一起到川汇区某饭店吃饭。 当天晚上,四人一共要了2件啤酒,共计24瓶。 这顿饭四人吃得非常高兴,饭间,他们一边吃喝一边聊天,一直吃到了很晚。 饭局结束后,朱某称家里有事要先回去,便先行离开了。 此时,桌上还有三瓶啤酒没喝完,小高和王某、李某也没唠过瘾,于是三个人又一人拎着一瓶酒,一起走到附近的大渡口附近,准备坐在河边吹吹风,继续喝酒聊天。 河边黑漆漆的,三人坐在岸边,一边喝酒一边聊天,期间王某起身往河边走去,李某和王某并未阻止,坐在原地和他继续聊天。 过了一会,李某突然发现小高不搭腔了,两人扭头一看,刚刚还在岸边的小高不见了。 两人想起刚刚好像有落水声,赶紧往河里寻找,果然发现小高落水了。 王某懂点水性,于是立即下水救小高,但小高掉进沙河,当时河里漆黑一片视线不好,王某又喝了酒,最终无功而返,李某则赶紧报了警。 消防员赶到后,立即下水施救,但此时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小高被捞起来时,早就气绝多时了。 案发后,小高的家属不能接受,认为朱某、王某和李某三人与小高一起喝酒,未尽到提醒、劝阻和注意义务,要求三人赔偿。 另外,河道治理部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对小高的死负责。 于是,小高的家属将朱某、李某和王某三人,以及河道管理部门一起起诉了,要求他们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7万余元。 庭审时,河道管理部门称,小高出事的河段属于天然开放式河流,他们的职责是对辖区的水利工程进行检修、维护、堤坝绿化和防止非法采砂等保护河道的事务。 案发河段既不属于公共场所,也不是经营性场所,他们无权禁止他人进入该河段,不具备对该河段进行安全监管的条件,也不对该河段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朱某则辩解称,吃完饭他就回家了,小高在河边出事,他无法预料,自然也和他无关。 而李某和王某则称,小高掉进河里后,他们已经积极施救,所以也不该负责。 那么,小高溺亡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最后又会怎么判呢? 1、河道管理部门无责。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要适用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小高出事的河段属于天然开放式河流,既不属于公共场所,也不是经营性场所。 河道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对辖区的水利工程进行检修、维护、堤坝绿化和防止非法采砂等保护河道的事务,不具备对该河段进行安全监管的条件。 因此,河道管理部门对案发河段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小高家属要求他们赔偿,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2、朱某虽然饭后先行离开,未前往河边继续饮酒,但他作为当天晚上的同饮者,应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民事主体在一定情形下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原则。 当天晚上,小高等四人喝了20多瓶啤酒,朱某作为同饮者,没有对小高尽到提醒、照顾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朱某应当按照比例承担一定的责任。 3、王某和李某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和李某与小高大量饮酒后,不仅没有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小高回家,反而与他前往危险区域继续喝酒聊天。 在小高进入河道后,他们也未及时发现劝阻,没有尽到提醒、注意、劝阻、照顾的义务,对小高的溺亡存在过错。 因此,王某和李某也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4、小高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高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大量饮酒以及酒后靠近河边可能发生危险的后果。 但是,小高放任自己的危险行为,还在酒后进入有高度危险的河道里,并最终落水溺亡。 小高自身的重大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根本原因,所以小高应当承担此事的主要责任。 最终,一审核定小高溺亡的损失为933647.5元,判河道管理部门不承担责任,小高自行承担75%责任,朱某承担5%责任,赔偿小高家属46682.38元,李某和王某各自承担10%责任,各自赔偿小高家属93364.7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