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案的另外一个逻辑角度:
1. 法律是不是维护公序良俗的?
(肯定是,不能不是)
2. 订婚是不是属于公序良俗?
(很难说不是,对吧?)
3. 如果说订婚属于公序良俗,那么,在公序良俗范围内的法律必须予以保护,对吧?至少默许,不予追究,对吧?
4. 如果说订婚不属于公序良俗,那么,订婚后强奸与试图通过订婚敲诈勒索均是同等犯罪行为,不能因为退赃而免于处罚,两者均不属于保护行为。对吧?
5. 如果认定在订婚后强奸成立,而订婚敲诈勒索不成立,就是双标。对吧?
网友们,觉得这种三段论的逻辑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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