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1.对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形成的类似行政协议,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通常做法,一般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通过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针对集体经济组织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已实际领取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等法定补偿款项的个人,应视为认可给予其的补偿;若以个人名义起诉上述协议,法院一般不认可其原告资格。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17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关六等20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张关六。
诉讼代表人张其胜。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镇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徐镜跃,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张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张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其能,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张关六等20人因诉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义亭镇政府)土地协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法行终字第8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晓滨、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李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关六等20人申请再审称:(一)其作为涉案集体土地的权利人,再审被申请人签订协议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二)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并非直接适用而是为了证明被诉协议属于行政行为。二审法院认定其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属于断章取义,忽略了其引用和论证目的;(三)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和其上诉理由未严肃、认真审查,作出驳回其上诉的裁定,剥夺了其诉讼权利。综上,其是以行政相对人而非合同当事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存在错误。故请求本院依法判决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确认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义亭镇政府与义亭镇张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签订的《土地征、租用补偿协议》而引发的案件,再审申请人张关六等20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为确认该协议无效。一方面,对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形成的类似行政协议,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通常做法,一般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通过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方式寻求司法救济。再审申请人现针对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法律依据不充分。二审法院认为上述协议不属于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并无明显不当。另一方面,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18名再审申请人已经领取了涉案土地的青苗补偿款,可视为认可对其所作的补偿,有关的补偿权益宜直接向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也即被诉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而起诉涉案协议,缺乏直接的诉的利益,在原告主体资格上亦难以获得支持。
综上,张关六等20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关六等20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晓滨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林涛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2015年5月1日前形成的类似行政协议一般不纳入行政...
裁判要点
1.对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形成的类似行政协议,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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