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去买车,交了4000元定金,可次日4s店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现车,男子去别的店提了车,找到店家退定金,可店家却要求他提供购车发票,或者围绕车子拍一圈才给退。另一家店的销售告诉男子不能提供,不然对方会举报到厂家,罚他们公司20000元,男子觉得也对,别人帮自己找了现车,自己不能做这么不仁义的事情,他拒绝提供购车发票,可4s店却表示:不提供购车发票,他们不退定金。男子找来记者,结局让人意想不到。
2025年11月26日,郭先生接到销售电话,说他们店里有现车,让郭先生过去看看。
郭先生过去后,店里并没有他想要的那款车的现车,但是销售保证第二天就能把车弄来,郭先生比较兴奋,也没多想,当场就交了4000元定金。
到了第二天,销售给郭先生打电话,说新车没到,不过他们店里有一辆2024年12月份的车,如果郭先生要,他去申请看看,看能不能便宜5000元。
郭先生觉得这是库存车,他有点不想要,但是如果能便宜一点,那自己也是可以接受的。
最终优惠没谈下来,郭先生就跟对方说这车自己不买了。
之后他去4s店退定金,可他从上午坐到下午,对方都不肯退定金。
郭先生心里憋屈坏了,他觉得要是自己违约了,这4000块钱定金他认了,可现在是4s店单方面违约,说好的有车,结果没车,现在还不退定金,这算怎么回事?
无奈之下,他找来了记者。
记者问工作人员:“按照你们和郭先生签的合同,是不是应该交付给客户一台新车,而不是库存车?”
谁知道工作人员却说:得纠正一下,没有库存车这个概念,这是我们作为经销商,站在客户角度这么说的,所谓的库存车。从法律意义上讲,根本就没有库存车辆这一说。
我们可以给客户再提供一台2025年的车,可当时时间太紧了,只给了一天时间,我们得隔天才能把车搞定。
现在是客户的分期审批都过了,结果客户却在其他店提车了。
郭先生解释他当时就跟4s店说了,他周五得回老家,必须要用车,要是自己用不上车,年前就不考虑买车了。
工作人员认为既然客户已经在别的店买车,那就把购车发票拿出来,或者把车开过来,他们确认后,跟公司汇报一下,客户确实已经买过了,不可能买两辆,公司也会考虑实际情况,把定金退给郭先生的。
郭先生却有些不乐意,因为他之前问过别家店的销售了,要是他把购车发票拿出来,4s店会去厂家举报,人家那边要罚2万元的。
人家帮了他大忙,给他找了现车,他提车了,然后再把人家举报了,让厂家罚人家2万,这种不仁义的事他干不出来。
工作人员却否认,说这完全不存在。
郭先生现场联系了另一家店的销售,说这边4s店需要把购车发票提供给他们才退定金。
销售一听着急了:“你要是把发票提供给他们,他们知道是我卖的车,厂家会罚我们公司款的,至少罚1到2万,不能提供给他们。
他这么做太没人性了,哪有这样操作的,我工作两三年了,还没见过这么干的。
正常流程就是客户在哪家店买的车,在哪家店退定金就可以了,根本不需要提供购车发票的。”
他还给郭先生出了一个主意,让他跟4s店说:“不给退也行,我周六周日还过来,你生意也别做了,反正就4000块钱,看谁能耗得过谁。”
记者问销售能不能跟4s店那边沟通一下,销售表示自己现在是其他店的经销商,这个立场,也没办法跟他们沟通。
郭先生又说4s店不给他退定金,是因为他们说银行那边已经审批通过了。
销售却说:没有这一说,客户没签字,也没面试,责任还是在店家。他们没跟客户说清楚是几月份的车,这是他们的责任,他们欺骗消费者,怎么能把责任推到消费者身上呢?
挂断电话后,郭先生继续跟4s店沟通。
4s店坚持认为如果郭先生想要退回4000元定金,就需要提供购车发票,这并不是厂家要求的,而是他们要走内部流程,并且他们已经给客户办了分期,也打了部分定金去调车,这中间产生的损失需要客户来承担。
郭先生坚持认为:自己没义务提供购车发票,这跟自己提没提车没有任何关系。
客户不愿意提供购车发票,定金到底能不能退呢?
工作人员表示:这个得跟公司汇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最终决定,大概3天能给答复。
郭先生怎么都想不明白,同行之间竞争,为什么要把消费者架在中间呢?这么简单的事,非要搞得这么复杂。
随后,郭先生联系了厂家客服,客服说郭先生如果有退定的凭证,可以提供给他们,他们会帮忙处理。
采访结束后的次日,4S店联系郭先生,把4000元定金退给了他。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郭先生明确跟4s店说了,自己需要现车,4s店承诺第二天可以给他调来新车,可到了次日,销售又说没有新车,4s店并没有根据约定提供车辆给到郭先生。
在这种情况下,郭先生可以要求4s店退回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