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一女子与一男子经人介绍“换婚”成为夫妻,而后因对方性格暴躁,喜欢打牌、赌博,没有上进心,还经常殴打自己、在自己月经期间强行与自己同房,一怒之下在米饭里下毒给对方吃,导致对方死亡。事后,女子潜逃,直至26年后才被警方抓获,而后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女子不服,否认投毒杀人行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潘某有个哥哥,男子吴某有个妹妹,刚巧4人都没有结婚。 1996年农历2月,经媒人介绍,潘某与吴某换婚成为夫妻。即潘某嫁给吴某为妻,吴某的妹妹相应的嫁给潘某的哥哥为妻。 婚后,潘某发现吴某性格暴躁,喜欢打牌赌博,没有上进心,且经常在自己月经期间强行要求同房,因此经常与吴某吵架、甚至大打出手。 1997年7月26日上午,潘某与吴某在田里做农活,因潘某没有及时送秧苗,吴某责骂潘某。 中午回家吃饭时,吴某因上午的事又责骂潘某,并动手打了潘某。 当晚吴某强行要求与潘某同房,因潘某处于月经期间,且白天发生的事情还在生气,便极力反抗,吴某再次殴打了潘某。 为此,潘某怀恨在心,感觉生活过不下去,产生杀害吴某的想法。 次日早上6、7时许,潘某趁吴某下地干农活之际,在做早饭时将放在房间里“闹”老鼠的老鼠药掺入电饭煲里和米一起淘洗,打算做成米饭给吴某吃,并另外用锅煮了粥、炒了菜。 不知情的吴某做完农活回家,吃完潘某做的米饭后便毒发。 吴某的父亲起初以为吴某是“发斑”(中暑),便叫人来“抓斑”(刮痧),未果后便将吴某送往医院,结果刚把吴某送到医院就被告知中毒太深,没救了! 因吴某与潘某的关系素来不好,事发全程潘某都无动于衷,冷眼旁观,吴某的父亲怀疑是潘某给吴某下毒,便质问吴某,但是吴某始终不承认。 次日众人便将吴某的尸体下葬。 几日后,吴某的哥哥回来对吴某的死亡原因提出质疑,报警并要求开棺验尸。 潘某慌了当即潜逃至外地。而这一逃就是26年,期间改名换姓以“吴XX”的身份在外地一面包店打工,在他人介绍下嫁给刘某为妻,期间还用吴XX名字办理了身份证。 直至2024年7月,被警方抓获归案。 潘某被警方抓获后,前4次面对警方的询问均稳定供述其当年实施了投毒杀害吴某的犯罪事实,之后便开始全面翻供,或沉默不语或称自己没有实施过投毒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认为潘某因婚姻家庭矛盾,采用投毒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考虑到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一审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潘某限期赔偿吴某家人各项损失5.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潘某表示不服又提起上诉,仍然坚称自己没有实施过投毒杀人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潘某的辩护人也认为潘某无罪,表示,潘某所作的有罪供述均不足以采信,应以庭审潘某的当庭供述为准。在排除潘某有罪供述的基础上,全案证据远不能证明潘某实施了犯罪行为。证人证言矛盾重重且关键证人未能出庭作证,不足以采信;吴某的侄女案发当年才11岁,其证言内容远超出其认知水平,真实性存疑;吴某死亡原因存疑,相关尸检报告程序违法;毒物来源和投毒工具无法确定;客观证据缺失,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等等。 而由于潘某的有罪供述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采信,反观其翻供之后的辩解,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且不合常理等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