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毒狗案,同案不同判。法院岂能随心所欲地适用法律?
一、两起毒狗案极其类似。
上海彭某毒杀边牧案
2022年10月,上海市民彭某因受不了小区里狗长期吠叫、乱窜,在69号楼道下的草地撒放含氟乙酸成分的鼠药颗粒。
邻居李某、侯某家的两只边牧误食,当晚呕吐抽搐,次日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法院判决,彭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仅需赔偿两位狗主人共计1.8万余元(含每人1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张某华毒杀宠物案
2022年9月,北京朝阳区市民张某华因不满小区犬只往其电动三轮车上撒尿、划损,将含氟乙酸盐的灭鼠药混在鸡脖中,投放在小区快递柜附近区域。
该行为导致小区11只宠物犬中毒(9只死亡、2只生还),另有2只流浪猫中毒死亡。
其中陪伴主人李女士13年的西高地犬Papi死亡,李女士辞掉工作专门追凶。
经九次延审后,2025年12月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张某华有期徒刑四年,张某华当庭上诉,狗主人们计划进一步上诉并申请抗诉。
二、两家法院的判决理由不同。
北京张某华案(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核心理由:
其一,张某华投放的氟乙酸钠是国家明令禁产禁用的剧毒物质,人口服死亡率极高,投放地点为小区公共区域——业主、儿童及宠物日常活动的核心区域,其投放的毒鸡脖为食物形态,极易被儿童捡拾误食,或通过动物间接危害人体,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形成实质且明确的危险;
其二,危害后果波及范围广,造成9只宠物犬、2只流浪猫死亡,危害远超单纯财物损坏;
其三,案发后张某华否认自身行为与宠物死亡的因果关系,既未主动赔偿也未获得受害方谅解,无任何从轻处罚情节,法院综合以上因素作出四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上海彭某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仅判定彭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明确,彭某在小区特定楼道下的草地投放含氟乙酸的毒颗粒,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两只边牧死亡,需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指出宠物作为伴侣动物,其死亡会给主人带来精神痛苦,故支持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从刑事层面来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投毒行为会威胁到人的安全,未达到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立案标准,因此仅作出民事赔偿判决。
【此判决表明,张某华并不是非担刑责不可。而且,法律并无伴侣动物的规定,所以,伴侣动物涉及到的精神赔偿于法无据。】
三、两案的案情和性质,几乎没有什么不同。
1、案发时间与地点相近:均发生在2022年下半年,均为居民小区内。
2、作案动机一致:两名行为人都因受不了狗患而作案,彭某受散养犬只昼夜吠叫、随意乱窜影响,张某华因犬只对其财物造成损害,核心都是为了宣泄对小区宠物问题的不满。
3、使用毒物同类:两人投放的均是含氟乙酸类物质,这类物质常被用作鼠药。
4、均造成宠物死亡后果:两案均导致小区宠物犬死亡,彭某的行为造成2只边牧死亡,张某华的行为造成9只宠物犬、2只流浪猫死亡。
四、判决不同,难言公平,公民不能准确地理解法律。
这两起案件在本质上没多大区别,都是不守规矩养狗引发的毒狗行为,却出现“一民一刑”的迥异判决,着实让人惊讶。
法律如此弹性解读和适用,导致普通公民根本无法准确预判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样是在公共区域投放氟乙酸类物质,同样针对违规养犬行为——两案起因都是养狗者的不守规矩,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毒狗者都出于泄愤,动机相似,处罚结果却天差地别。
这让公众对法院的公正性不得不有所怀疑,同时会造成公民对法律的认知混乱,让人无所适从。法律本该有统一的标准和明确的边界,弹性化判决违背维护公平正义、规范社会行为的初衷。
而且判决都有明显缺陷:未提及狗主人不守规矩养狗的责任,不守规矩是案件发生的根源(如果戴嘴套就吃不着毒物,还可以确保不咬人)。对于毒狗后的相关损失,主人自己也应担责,他们并不是无辜的受害者。
狗主人不拴绳、不戴嘴套、狗扰民等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但法院却不正视。
张某华的行为跟彭某的行为并无本质区别,理应跟上海案的判决标准一致,即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非被追究刑事责任(狗主人坚持几年的不依不饶,不见得是善良厚道之人)。
五、舆论认可度不高。
北京张某华案判决后,多数网友留言表示不满,普遍认为狗主人违规在先,居民深受其烦,对张某华量刑过重。这不是反映民意所向吗?舆论可以视而不见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