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未婚无子女,父母早逝,没有其他继承人,女子突发疾病,联系远房表弟签字做

律观法说 2025-12-16 19:57:01

上海,女子未婚无子女,父母早逝,没有其他继承人,女子突发疾病,联系远房表弟签字做了手术,表弟还和女子公司一起帮忙垫付了3万元费用。2个月后,女子病情恶化,表弟又垫付了1万元,可女子还是去世了。女子去世后,表弟想用女子的遗产的给她办理身后事,却遇到了难题:表姐遗产归公,男子想给表姐办丧事、买墓地,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支出要合理,后续维护费用,需男子承担。 说起表姐蒋女士,吴先生觉得对方也是一个可怜人,表姐的父母去世的早,自那以后,她就独自一个人生活,没有结婚,也没有孩子。 就在2个月前,吴先生突然接到表姐患病的消息,很是诧异。 之前他们之间的联系并不多,蒋女士的奶奶和吴先生爷爷是姐弟关系,他们属于表亲,一年也就聚在一起吃顿年夜饭,平时很少走动。 吴先生得知46岁的表姐因脑出血被同事送往医院救治,需要手术,但是因没有监护人,只好联系吴先生过去签字。 吴先生匆匆赶了过去,毫不犹豫的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还跟表姐公司一起,垫付了3万元费用。 好在蒋女士经过2个月的治疗,病情似乎有了好转,吴先生心里的大石头也落了地,他本以为表姐很快就能康复出院了。 可没想到,表姐突然从之前的三甲医院转到了一家康复医院。 2025年12月13日,他接到医院电话,说蒋女士的病情突然恶化,情况不好。 吴先生顾不得多想,赶了过去,又为表姐请了专家会诊,为此又垫付了1万元费用,可12月14日,表姐还是因病去世了。 蒋女士去世后,一个现实的问题摆在了大家面前:她的几百万遗产和她的身后事怎么处理?吴先生能不能继承蒋女士的遗产呢? 有人说遗产应该由吴先生来继承,要不医院为啥给人家打电话,让人家出医疗费,就说明是亲属关系,可以继承遗产。 但是也有人认为吴先生跟蒋女士是远房表亲,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对方遗产的。 《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的继承是有顺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没有了,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蒋女士的情况比较特殊,她没有子女,父母也早早地离世了,她的姑姑和舅舅也已经不在人世了,这就意味着她没有法定继承人。 而且,她也没有留下遗嘱,指定自己的遗产由谁来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蒋女士的遗产就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民法典》第1160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就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所以,蒋女士去世后,她的遗产就由民政部门来负责管理了。 吴先生和蒋女士的生前好友想用她的遗产,给她举办一场追思会,还想给她买一块合适的墓地,让她能有一个安息的地方,把身后事办的体面一点。 在他们看来,蒋女士又不是没钱,用她的钱来办理她自己的身后事,属于合情合理的事情。 可当他们把这个想法告诉相关部门时,却被告知买墓地不可能,顶多给她海葬。 这让吴先生实在想不通:用表姐自己的钱来办她自己的身后事,怎么就不行了呢? 后来,工作人员回应称:他们推崇的是节地生态葬的葬式,如果吴先生想要作为丧事承办人的话,是可以购买墓地的,但是墓地支出的费用需要在合理范围内,是可以从吴女士的遗产里面出的,后续的维护费用,需要吴先生来承担。 但是具体什么样的支出是合理的,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吴先生一时半会,也不知道怎么做好了。 针对吴先生的困惑,相关部门表示:类似蒋女士的案例属于首次出现,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需法院确定,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再根据法院确定的标准来执行。 也有朋友说,如果蒋女士在意识清醒的时候,立下遗嘱,就好了。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如果蒋女士生前立了遗嘱,那就按照遗嘱处理就好了,吴先生也不用为此头疼了。

0 阅读:53

评论列表

ccx

ccx

2
2025-12-16 20:30

问题就出在了三甲医院转到一家康复医院

律观法说

律观法说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