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八年(1529年)夏季,京城发生了一起震惊朝野的命案。水果小贩张柱清晨在巷口发现一具女尸,因惊吓而逃。随后,邻居张福赶到现场,认出死者是其母,并指认张柱为凶手。东厂随即介入,将张柱抓捕并严刑拷打,迫使其认罪。案件移交刑部后,因畏惧东厂权威,刑部草率判决张柱“斗殴杀人”,判处死刑。 在张柱拒不认罪及邻里证词下,刑部郎中魏应召接手复审。他调查发现,张福因赌资问题与母亲争执并将其杀害,从其住所搜出带血的匕首和血衣。魏应召据此改判张福为真凶,张柱无罪,并将结果上奏嘉靖帝。 嘉靖帝得知复审结果后大怒,认为魏应召“妄出入人罪”,将其下狱。随后,嘉靖帝命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审,并指派亲信大臣熊浃主持。熊浃虽认为张福有罪,但嘉靖帝坚持己见,最终刑部侍郎许赞等人维持原判,张柱被处死。 来看此案件后续的影响,魏应召,刑部郎中,因改判被下诏狱,后被发配充军。熊浃,右都御史,支持改判,被革职。陆粲 和刘希简,给事中,因谏言被下狱,后贬官。张柱之母,因儿子被冤杀,投河自尽。张福之姐,因揭露真相,受杖责一百后自尽。 根据《明史》等史料记载,张柱与武宗皇后夏氏家有仆从关系,属于前朝外戚势力。嘉靖帝以藩王身份入继大统,对前朝势力心存芥蒂,借此案打击夏氏外戚,彰显皇权的绝对权威。 这起案件是明代司法受皇权干预的典型缩影。它展示了在绝对君主专制下,法律的公正性如何被政治斗争和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所左右,也反映了厂卫系统凌驾于正常司法机构之上的畸形权力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