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邑,79岁老人因财产分配与儿子闹僵,老两口住进养老院,儿子一次都没来看他们。在养老院看电视想换台,被工作人员拒绝,3天后他给儿子打电话说自己感觉要死了,要死在家里面。于是他独自回到家,可他怎么敲门儿子都拒绝开门,老人报警未果,竟跳楼身亡。万没想到,老人儿子及老伴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认为是养老院拒绝换频道,老人自尊心受伤导致跳楼。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袁大爷与儿子袁伟关系闹僵,根源是家产分割,袁大爷将名下的一房子留给了二弟的孩子,袁伟得知后怒不可遏,从此不与父亲断绝关系。 2023年12月。袁大爷因身体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生活需要照料,妻子罗某也年老体弱,精力有限,最后两人一商量住养老院。 入住当天,罗某按养老院要求,签署了一系列文件。 面对养老院工作人员的询问,她说袁某除了高血压、糖尿病,没有任何抑郁症状,更没有自杀倾向。 可罗某心里清楚,丈夫长期被抑郁情绪困扰,不止一次跟她念叨“活着没滋味”,但她担心说实话会被养老院拒收,只能选择隐瞒。 住进养老院,袁某始终郁郁寡欢。他性格本就内向,加上与儿子的矛盾无法化解,更是整日沉默寡言。 自袁大爷入住后,袁伟一次未来看望,连个问候电话都没有,这份亲情的冷漠像一根刺扎在袁大爷心里。 2024年8月8日傍晚,养老院的餐厅里,老人们围坐在一起用餐,电视里正播放着热门节目。 当天恰逢奥运赛事直播,袁大爷跟工作人员提出,想把电视切换到奥运频道。 可工作人员却解释说餐厅里有30多位老人,电视节目得兼顾大家的喜好,不能单独为他一人换台,想看之后可通过回放补上。 一句正常的解释却像一根导火索,点燃了袁大爷积压已久的负面情绪。 在他看来,入住养老院都花了42688元了,连这么一个小小的要求都无法满足?长久以来的孤独、委屈和被抛弃感瞬间涌上心头,他感觉自尊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 于是当晚,袁大爷便情绪激动地提出要退住,在工作人员的反复安抚下,他才稳定下来。 2024年8月11日早上,袁大爷没跟养老院任何人打招呼,独自离开了养老院。 9点多他给袁伟打去电话,说感觉自己要死了,就算死也要死在自己家里。袁伟敷衍了袁大爷两句就挂断了电话。 可当他风尘仆仆地赶到儿子家门口,一遍又一遍地敲门、呼喊时,屋里却始终毫无回应。 他知道儿子在家,可儿子的冷漠,像一盆冷水,浇灭了他最后的希望。 绝望之下,袁大爷拨通了110报警电话:我儿子不让我进门,我实在没办法了!还说他的大房子换给儿子,结果儿子把房子出租了,他一套房都没了,他想回自己家。 民警赶到现场试图从中调解,可袁某的儿子态度坚决,直言早已与父亲断绝关系,坚决不肯开门。 民警调解未果无奈离开。谁也没想到,一个多小时后,民警再次接到报警电话,79岁袁大爷从高楼纵身跃下不幸身亡。 老伴罗某悲痛欲绝,但她在民警询问时说袁大爷长期患有抑郁症,有说过轻生的念头,还说这事不怪养老院,因看电视换台问题与养老院的事不用记录。 谁知次日,罗某就提交了份详细袁大爷因看电视换台问题与养老院闹情绪的说明。 随后,罗某及袁伟向养老院索要赔偿,认为 袁大爷之所以自杀,皆因养老院工作人员言语不当,不仅拒绝换台,还嘲讽他“不关心国家大事”,深深伤害了他的自尊心。 索赔被拒,母子俩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养老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1839元,并书面公开道歉。 法院细致入微调查的深入,被掩盖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袁大爷长期有抑郁倾向和轻生念头,且与儿子因家产分割问题矛盾尖锐,断绝关系后被赶出家门,入住养老院后儿子从未探望。 养老院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等服务,餐厅电视需兼顾多数老人需求,工作人员拒绝换台并给出回放建议,监控显示,当天在养老院看电视也是背对屏幕,无任何侮辱、谩骂等侵权行为。 而罗某某入住时隐瞒了袁某的心理健康问题,导致养老院无法采取针对性的特别护理措施。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养老院工作人员拒绝换台的行为,是为了兼顾30余名老人的共同需求,属于合理履行服务职责,既无过错也无侵权行为。 而袁某的死亡是其自身抑郁倾向、轻生念头与家庭矛盾共同作用的结果,与养老院的服务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养老院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跳楼会导致死亡后果,仍主动实施该行为,属于故意造成自身损害。 袁某的自杀行为是其自主选择,与养老院的服务无直接关联,因此养老院无需担责。 最后一审法院驳回罗某及袁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袁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