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男子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一份重疾险,之后,他做了肺恶性肿瘤手术,出院后男

福康说案例 2025-12-29 17:50:29

安徽淮南,男子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一份重疾险,之后,他做了肺恶性肿瘤手术,出院后男子申请理赔,却被拒,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男子得了原位癌,按合同约定,原位癌不属于恶性肿瘤,不能赔付。男子非常气愤,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5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法院一审、二审这样判了。 张某(化名)是一个有保险意识的人,他在一家保险公司给自己买了一份人身保险,里面包含了重大疾病保险。 就这样,张某和保险公司签了合同,合同里写明,这里面包含了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是啥意思呢?打个比方,如果说张某要是被医院确诊,第一次得了合同中“重大疾病释义”里说的那种重大疾病,就能拿到保险金。 不过,合同里也有一个条款,成为了之后张某和保险公司的矛盾焦点。 该条款表明,“重大疾病释义”是和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不过,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内。 张某当时也没搞懂这些,稀里糊涂的签了合同。 此后,张某每年都按照约定一分不落的交保费,就想着万一有个啥大病,能有个保障。 2024年11月份,张某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结果被诊断出得了“原位癌”,他接受了肺恶性肿瘤手术治疗。 出院之后,张某就想着自己买了保险啊,这回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了,于是,他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可结果让他大失所望。 保险公司竟然拒绝赔付保险金,理由是张某得的是原位癌,不是恶性肿瘤,而且,在签订合同时已经跟张某把合同条款讲清楚了,因此,不能赔付张某保险金。 那么,原位癌是啥意思呢? 原位癌,通俗地说,就是身体里的细胞“变坏”了,开始不受控制地生长,但这些“坏细胞”还老老实实地待在它们原本应该在的地方,没有往周围正常组织里“侵略”,也没有跑到身体其他部位去“捣乱”。 就好比在一个果园里,有一棵树上的几个果子开始腐烂了,但腐烂仅局限在这几个果子表面,还没有影响到周围其他果子,也没有烂到果树的枝干里去。 原位癌就好比这种情况,在这个阶段,病情相对比较轻,如果能够及时发现并治疗,往往治疗效果比较好,花费也相对较少。 不过在有些保险合同里,会把原位癌排除在重大疾病赔付范围之外,就像张某遇到的这种情况。 张某申请理赔被拒后,心里这叫一个不服气,自己每年都交那么多保费,现在得了病却不给赔,这不是坑人吗? 他一气之下,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他15万重大疾病保险金。 有人说,普通人看不懂保险合同才是关键,不用纠结什么病,看合同看不懂,保险公司的合同都是专业人士审核过的,在座的各位都歇了吧! 买保险之前一定要搞清楚一点,保险公司首先是保自己挣钱,没有任何一个保险公司理赔比销售做的还好!卖时什么都好说,理赔时到处挑毛病。 保险中的这些个术语,个人去参保的时候,需要解释清楚,不然的话,闹上法院争输赢,都是一件很麻烦的事。 也有人说,其实这要看保险条款,原位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癌症,不算二类重疾,所以没法理赔。就像你买老婆饼,虽然叫老婆,里面没有老婆,所以不能给你一个老婆。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一审认为: 保险条款里有好多专业术语和复杂概念,保险公司应该和张某把免责事项说清楚,让人能听懂,知道是啥内容、啥意思,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但是,原位癌到底包括哪些疾病,是什么类型的病,如果不是专业人士解释,或者自己不专门去查,根本弄不清楚。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只是简单地把这些条款写进合同里,而是有义务在和投保人签合同的时候,用明显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这些免责条款,比如用加粗字体、特殊颜色标注等。 就像本案里,保险公司没能证明自己对原位癌这个专业术语给张某做了让普通人可以理解的解释说明。 所以,这个免责条款对张某就不生效,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某15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呢? 1、保险合同写原位癌不赔,这好比房东在租房合同里写小电器坏了不负责修,是保险公司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 2、原位癌是专业医学名词,一般人难懂。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得在签合同的时候,把这个专业概念用咱们普通人能听懂的话解释清楚,还得让张某明白如果得了原位癌,保险公司是不赔的,以及不赔会有什么后果。但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做到这一点。 3、因保险公司没解释清原位癌概念,所以该免赔条款对张某不起作用。 4、判决结果合理,免赔条款对张某无效,张某患原位癌且做了肺恶性肿瘤手术,符合赔付情况,保险公司应赔 15 万。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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