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说父亲去世后,留下4万多丧葬费全部在小弟手里,小弟分了5000元给老二,可自己一分都没有,她要求弟弟也给她5000元。可小弟却说:父亲在自己家5、6年,住院8次,姐姐没来看过一次,还骂自己,父亲去世,姐姐还说父亲是被自己毒死的,不让出去,她想拿钱,没那么简单。
2025年10月4日,冯大姐的父亲去世,留下了一笔4万多的丧葬费,这些钱全部被小弟拿走了。
冯大姐得知小弟分了5000元给老二,而自己却分文未得,憋屈坏了。
她觉得小弟就是欺善怕恶,老二脾气火爆,小弟怕挨打才乖乖给钱,自己善良本分,反倒被弟弟欺负了。
越想越气的她,找来调解员,想要为自己讨回公道,要求小弟也给她5000元。
双方一见面,姐弟之间就有些剑拔弩张。
小弟表示姐姐想拿钱,没那么简单,姐姐把自己骂的连个外人都不如,连猪狗都不如。
父亲去世,姐姐居然说父亲是被他毒s的,不让老人出去,双方还闹到了派出所。
可冯大姐却说自己没骂弟弟,还让调解员问老二。
老二表示大姐确实骂了几句,但是具体内容他不记得了,但是兄弟姐妹之间没必要这么计较。
调解员问冯大姐:“老人去世后,为啥不让小弟处理后事呢?”
冯大姐解释说:老人的遗产,弟弟多少得分自己一点,弟弟没给,双方这才闹上了。
她的情绪越来越激动,竟在现场骂起了弟弟:“矮子心毒,孤人心狠!”
老二见气氛愈发紧张,打圆场:大姐就是想从老人遗产里留个念想,给多少都成。
冯大姐趁机再次提出自己的诉求:“你给了老二5000,就得也给我5000!”
小弟一听,顿时火冒三丈,质问她:“你看过老人吗?给老人买过一块饼子吗?老人住院8次,你照顾过他一天吗?”
冯大姐却让弟弟拿出住院手续,还埋怨弟弟,父亲住院,他们没通知她。
小弟媳忍不住开口:“父亲住院的时候,每次都是三姐、二哥的儿子和我丈夫在照顾。”
调解员觉得很奇怪,便问冯大姐:“老人住院这事,你知道不知道?”
冯大姐回答得斩钉截铁:“不知道,从来不知道,根本没人通知我。”
小弟说之前有一次他们通知大姐,结果大姐发了好大的火。
冯大姐却指责弟弟,她只知道父亲住过一次院,自己去看,弟弟却拍桌子打巴掌,态度凶得很。
小弟更气愤了:那是因为大姐骂了自己,父亲在自己这里住了5、6年,大姐从来没有照顾过,自己叫她来看,她还说:‘死都没死,你又把我喊来做什么?”
冯大姐依旧坚持:自己没去,是因为弟弟没喊自己。
小弟媳站出来替丈夫说话:“父亲在我们这儿住了五六年,来看望最多的就是三姐和二哥,大姐和大姐夫一次都没来看过。”
冯大姐这才承认事实确实如此,但强调是因为弟弟弟媳没通知她,她啥都不清楚。
小弟媳反驳道:“不是没通知,是大姐你说自己忙,工作忙没时间。”
听到这话,冯大姐的态度突然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她轻轻扶着弟媳的肩膀,说自己承认弟媳为老人付出了很多功劳,以前的事就翻篇了,老人已经去世了,再吵再闹也没啥意思了。
接着,她解释自己没去看父亲,是因为自己坐不了车,不过每个月都给了赡养费,每个月400元,已经给了一年多了。
小弟却指出大姐还有3个月的钱没给,冯大姐解释自己不会转账,钱都是女儿转的,后来女儿两个孩子要读书,没钱就没给了。
可小弟却说姐姐就是不想拿钱。
冯大姐却说他们都是姊妹,不要去计较这些了,父亲的遗产,弟弟多少得分自己一点。
对于老人的遗产继承,冯大姐作为子女,理应是有继承权的。
但是对老人尽到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适当多分。没尽到义务的,少分或者不分。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小弟和老二、老三在父亲生前承担了主要的照顾和赡养责任,而冯大姐虽说每个月给了赡养费,但在父亲住院等关键时候,并没有尽到足够的照顾义务。
小弟和其他家人在分配遗产时,确实可以多分,冯大姐应该少分或者不分。
丧葬费不属于遗产,是在死者死亡后由用人单位、社保机构等支付给其近亲属的费用,用于办理丧葬事宜,并非死者生前已拥有的财产,因此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
分配时一般会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生前的亲密程度、是否共同生活等因素,而非严格适用遗产继承规则。
经过调解,小弟说愿意给冯大姐3000元,可冯大姐要求小弟给她3600元。
最终小弟现场转了3600元给冯大姐,双方和解。
兄弟姊妹之间,本应该相互扶持,相互理解。
冯大姐的强硬态度和指责,让小弟满腹委屈和愤怒,双方矛盾激化,看到姐姐态度转变,承认他们的付出,事情才有了缓和。
在亲情与利益面前,多一些理解和包容,站在对方的角度想一想,才能让家庭更加和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