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男子在相亲网站认识了一女子,两人聊得不错于是便相约线下见面,见面后,男子将女子带回了出租屋,随后便在房间里发生了亲密行为,完事后,女子直接报了警称被侵犯,最终,男子获刑2年半。 据悉,37岁的男子吉某从相亲网站上获得了女子王某的联系方式,随后便告诉王某,自己是一家物业的经理,名下还有两套房子,王某告诉吉某自己离异,还带着一个孩子。 结果吉某非但没有嫌弃对方,反而大方的表示,名下的两套房子,其中一套可以留给王某的孩子结婚用。 看着吉某如此对待自己,这让王某还是满意,随即,两人当即相约见面。 随后,吉某把王某带回了住处,在住处里,吉某和王某发生了亲密行为,而后,王某便报警称被侵犯。第二天,吉某就被传唤到案并叙述了整个过程。 原来,吉某根本不是什么经理,名下也没有两套房子,自己所住之处是租住的,现在也是物业状态,之所以伪造这样的身份,才能够骗的王某的信任,将王某带回住处后,吉某采取暴力方式强行和王某发生了亲密行为。事发后,吉某被依法刑拘。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我还以为又是谈恋爱女方反悔了,原来是强行的,那这就没有问题了。 还有网友说,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如果一步步的来,不要这么仓促,估计也不会引发刑事案件。 也有网友说,估计是钱没谈好,或者是房子没谈好,比如事后女方询问房子的事情,男方露怯了或者是被女方发现了男方是说假话,肯定就不愿意了。 其实,是不是犯罪,不仅要看双方的陈述,还需要其他客观证据,即如果王某不愿意发生,吉某在制止的过错中,必然会留下证据,比如制止王某反抗,在王某身上留下的伤情,比如撕咬痕迹、抓痕等,这些都能够佐证是反抗造成的。 其次,就是在受害人体内提取到了加害人的DNA信息,即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发生了亲密行为,此时就需要吉某的解释,双方是不是自愿的,受害人身上为什么有伤等,如果吉某自愿供述是强迫对方的,自然认定其犯罪无异议。 即便吉某不承认是犯罪,由于客观证据充实的话,吉某的无罪辩解,不仅不能得到任何同情,反而还会导致吉某有不认罪、不悔罪的情节,在处罚上,就要从重处罚了,比如原本判刑3年,不认罪的话,判刑四年、四年半都是可能的。 最终,因为吉某是自愿归案的,属于自首,加上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被判刑2年半。其实,如果受害人不愿意,不施加暴力行为,是不能成功的,所以,在受害人身上的伤情,其实是最能证实犯罪发生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