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心不足!”北京,女子要求在丈夫的婚前房产加上自己名字,丈夫没同意,女子砸了婚房,两人分居。男子3次起诉离婚,第三次法院判决2人离婚,男子给付女子9万元房屋增值部分,3万元经济帮助费。女子不服,称自己患胃癌,要求男子承担所有医疗费和生活开支50余万元,未来3年,男子每月给她4000元。男子傻眼:自己失业多年,每月收入不足4000元,但夫妻一场,自己未来2年每个月可以给前妻1000元。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2017年,孙先生和赵女士相识相恋并决定结婚,可就在结婚前一天,赵女士突然提出,要求孙先生给她10万元彩礼,不然这婚就不结了。
这突如其来的要求让孙先生一家有些为难,但是为了能让两人顺利结婚,孙先生的父母找亲戚朋友借了10万给赵女士。
两人结婚后,孙先生的父母也满心期待,儿子儿媳能开启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
可婚后不久,赵女士又提出新要求,她希望在丈夫婚前购买的房子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孙先生有些失望,妻子跟自己结婚,到底是为了房子和钱,还是真心爱自己这个人?
这套房子是他们一家多年辛苦打拼的成果,妻子随意就提出了加名的要求,这让他心里很不是滋味,一旦加上妻子的名字,也就意味着这套房子变成了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如果他们的婚姻出现问题,妻子随随便便就能分走自己一半身家了,到时候自己人财两空,去哪里哭?他拒绝了妻子的这一要求。
没想到,赵女士见加名无望,情绪失控,把婚房里的东西都给砸了。
孙先生看着破碎的家具和杂物,心里满是失望和愤怒,他报了警,可因为这是他们夫妻之间的矛盾,事情最后不了了之。
从那以后,夫妻二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经常因为各种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不休。
仅仅结婚一年,赵女士就从孙先生家搬了出去,两人开始了分居生活。
2021年1月,孙先生起诉离婚,可赵女士却坚称他们夫妻两人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他们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还有挽回的余地,驳回了孙先生的诉求。
同年12月,孙先生再次起诉离婚,可依旧被驳回。
之后他们夫妻二人依旧分居生活,各过各的生活。
2022年,赵女士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确诊为胃癌,她不得不接受化疗。
2024年6月,孙先生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修复,准许两人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也做出了相应的判决。孙先生需要向赵女士支付房屋增值的9万余元,经济帮助款3万元,同时还要对孙先生公积金和微信账户余额进行分割。
一审判决后,赵女士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她提起了上诉。
她主张他们两人仍是夫妻关系,双方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赵女士认为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患病,丈夫对自己有抚养的义务,应当负担自己的医疗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
于是,她列出了一份清单,要求孙先生支付已经发生的20万医疗费用,以及自己在北京租房的费用82000元,看病花费的住宿和交通费 16000元,社保123000元,生活费9万元,共计50余万元。
并且未来3年,孙先生应当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向自己支付营养费。
另外,她认为孙先生是婚姻过错方,还要求孙先生支付离婚损害赔偿10万元。
面对赵女士的这些要求,孙先生感到十分委屈和无奈。
他觉得前妻是在重复要钱,自己经济能力本来就有限,而且失业多年,直到最近才好不容易找到工作,每月收入还不足4000元。
他表示,前妻的病情已经稳定,考虑到夫妻一场,未来2年自己愿意每月给前妻1000元营养费。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关爱,相互尊重,一味的索取是不可取的。
有人说女方临时要求加彩礼,就能看出女方的人品不行,还提出加名这种不合理的要求,未果还把婚房砸了,男方也是倒霉,没有加名,也算及时止损了。
1、孙先生为什么不愿意在房产证上加上赵女士的名字呢?
《民法典》第1063条第1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实际上是产权人对另一方的无偿赠与,加上名字后,这套房子就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一旦婚姻出现问题,如离婚,房产可能面临分割,导致个人资产大幅缩水。
2、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法院认为:赵女士所患疾病,并非长期操劳家务所致,赵女士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孙先生承担全部医疗费和日常生活开支的要求并不合理。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孙先生支付7万元抚养费给赵女士,对于赵女士的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结婚是以情感为基础,两个人心甘情愿在一起过日子,而非物质利益的交换和算计。
精于算计的婚姻是走不长久的,到头来,可能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