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山,一女子与男友分手后不久便结了婚,后女子的女老板因怀疑女子与其丈夫有不正

雷雷说趣 2026-01-09 01:51:50

广西灵山,一女子与男友分手后不久便结了婚,后女子的女老板因怀疑女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于是找到女子的男友,从其手中弄到了女子的隐私照片。后女老板拿着照片闹到女子家中,导致女子和丈夫离了婚。事后,女子越想越气,把男友和女老板告上了法院,认为他们侵犯自己的隐私权,破坏了自己的婚姻,要求他们删除照片、公开道歉并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判了!(来源:深圳新闻网) 据悉,女子周某是一名幼儿园老师,女子黄某和丈夫林某是该幼儿园的老板。 2023年7月份,周某与男友张某在外面租了房子同居。期间,张某经常到幼儿园接周某下班,所以也认识了黄某。 在二人同居期间,张某为了方便就在出租屋内安装了监控。 同年8月份,周某和张某二人因感情问题分手了,张某搬了出去,但没有带走监控。之后不久,周某就结了婚。 2024年12月份,黄某突然找到了张某,称怀疑丈夫林某和周某的关系不正当,希望得到张某的帮助。 本来张某作为周某的前男友了,周某的事与他也没关系了,但张某觉得周某已经结婚了,还和黄某的丈夫搞在一起,实在是不检点。 为了心中的正义,张某按照黄某的要求,从监控中截取了几张周某出租屋客厅的照片,其中有林某的身影。 这下黄女士确认了林某出轨了,而且和周某搞在了一起,于是她拿着这些照片回家质问林某。 林某见证据确凿,只得承认了与周某的不正当关系,并承认了给周某转过钱。 2024年12月12日,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林某对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应当返还黄某8.4万余元。 2025年1月25日,黄某因对周某破坏其家庭的行为感到气愤,于是将那些隐私照片发给了周某的丈夫。 结果可想而知,周某的丈夫提出了离婚。 2025年4月2日,离婚后的周某一怒之下报了警,指控张某和黄某偷窥偷拍自己的隐私。后警方对张某和黄某分别作出了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周某还是不解气,又将张某和黄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删除资料、公开道歉15日,并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 有网友认为,周某婚内出轨,破坏别人的家庭,居然还有脸索赔? 但也有人认为,就算周某不对,张某和黄某的手段也确实脏,偷拍加传播他人隐私,真计较起来问题也不小。 法院会怎么判?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本案中,张某在与周某分手后,其仍通过出租屋内的监控偷窥周某的隐私,甚至将周某的裸照发给了黄某,这的确是侵犯了周某的隐私权。 既然如此,周某有权要求张某赔礼道歉,删除照片并赔偿损失。 黄某的手段虽然也侵犯了周某的隐私,但也找到了周某和黄某丈夫出轨的证据。 周某的诉求是要求黄某赔礼道歉,删除照片,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 但法院认为,周某婚内出轨黄某的丈夫,给黄某的家庭也造成了破坏,周某有错在先,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按照规定,周某的确可以主张要求黄某赔偿精神损失费,但周某并未举证证明其精神受到了严重损害,故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和黄某删除周某的隐私照片,同时驳回了周某主张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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