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镇,一对年轻夫妻带着不满周岁的儿子外出,可谁也没想到,在他们过马路时,被一辆时速128.9公里/小时的车撞飞,一家三口均死亡,甚至婴儿的身体和头都分了家。后经调查,开车的20多岁男子只因和女友吵架,所以超速泄愤。后男子的行为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但年轻夫妻的家属坚持要求死刑立即执行。(来源:陕西都市快报) 据悉,这起事件发生在2024年10月2日晚上,当时男子廖某开车带着女友外出,二人因为一点点琐事发生了争执。廖某一怒之下,就在城市主干道上猛踩油门,时速达到了128.9公里/小时。 此时,30岁的胡先生正带着妻子和不满一周岁的儿子过马路。 当廖某发现胡先生一家三口时,虽然立即踩了刹车,也打了方向,但因车速太快,惯性的向前冲了过去,直接将胡先生一家三口都撞飞了出去,致三人均死亡。 后经了解,胡先生是家中独子,其妻子王女士系家中独女,孩子也是家中独子。在得知王女士去世后,其爷爷也伤心去世了。 事故发生后,廖某立即报了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调查。到案后,廖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也表示认罪认罚。 后经公检机关的认定,廖某的行为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公检机关认为,廖某明知涉事路段是城区主干道,有限速的规定,却因为与女友为琐事发生争执,而故意超速行驶。 其次,廖某明知超速行驶可能会撞到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却仍放任自己的危害行为继续,所以他主观上具有了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因此,廖某的行为并非过失,而是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故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条件。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上述规定来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造成多人死亡的起刑点是10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据悉,检察院在提起诉讼时,认为应当对廖某判处死刑。 那接下来就要看廖某是否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来决定是判10年有期徒刑还是死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廖某的车辆在与胡先生一家三口相撞前,有明显的刹车和打方向行为。 也就是说,廖某其实并不希望车辆撞上胡先生一家三口,所以当时采取了避让措施。 如果廖某是明知前面有人,仍不减速继续行驶,那他的行为就是直接故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没什么话说,但就因为廖某有了避让行为,所以他的罪行是要比不避让轻上一档的。 在事故发生后,廖某及时报了警,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后又有认罪认罚的情节。 《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既然廖某并非真的要撞死胡先生一家三口,而又有自首的行为,那自然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常见的指为了报复社会而故意杀人。 可是廖某并没有报复社会的主观目的,其只是因为一时气愤而做了错事,所以廖某的行为很难被认定为罪行极其严重。 法院经审理后,判处廖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这个判决的结果,其实是符合现在的法律法规。 当然胡先生的家属如果不认可这个判决,还可以提起抗诉、上诉,甚至上诉失败后申请再审,相信法律最终会给予胡先生家属一个公平公正的交代。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