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的丈夫和女子的表妹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表妹还为这表姐夫生了个女儿。女子虽然心中有气,但还是选择了妥协,并将这个女儿挂在自家的户口本上。20多年后,女子意外发现丈夫陆续给表妹转了380万元,气得将表妹和丈夫告上法院,要求全部返还,可法院的判决却让女子难以接受。(来源:裁判文书网,渝北区人民法院,看法视频) 据悉,刘女士和女子白某是表姐妹关系,双方的母亲是亲姐妹关系。 当年刘女士和男子林某结婚时,她将表妹白某介绍给了林某,二人还互加了好友,之后经常会联系。这一来二去的,林某和白某就产生了感情。 在刘女士怀孕期间,林某就和白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白某还因未做避孕措施而怀孕了。 在刘女士生下孩子后,她才发现了林某和白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但那时候白某也快生了。 当时刘女士是无法接受的,可一个是丈夫,一个是表妹,这种事要是闹出来会被人说闲话。 因此,刘女士当时选择了妥协,之后还将白某生下的女儿落在了自家的户口本上,自己成了白某女儿的监护人。 见刘女士如此大度,林某特地在2002年的一天将刘女士的母亲和白某的母亲约了见面,向两位长辈保证与白某断绝往来。但在2022年的时候,刘女士和林某还是因感情破裂而选择了协议离婚。 2023年的一天,刘女士的大女儿在查账时,发现了父亲林某给白某的转账记录,金额竟然高达380多万元。其中有41笔银行转账,共计360万余元,有18笔微信转账,共计20万余元。 大女儿将此事告知了刘女士,这可把刘女士气得不行。原来当初林某承诺和白某断绝关系是蒙骗大家的,其实二人还一直保持着不正当关系。 2024年11月份,刘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认定林某对白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然而白某辩称,自己与林某相识也是刘女士介绍的,而且刘女士还有意撮合。 但刘女士反驳称,根本不存在有意撮合,自己犯不着给自己找个情敌。 林某则表示,赠与行为的确应当认定为无效。 白某见林某反水,立即反驳称,那380万元都是用于支付自己和女儿的生活费,以及往返台湾的机票钱,而且刘女士都是知道的。 林某再次表示,这380万元并非用于白某和女儿的生活费,女儿的生活费都是单独转账的。 就这样,刘女士、林某和白某在法庭上争执了起来。 法官在让三人安静后,查看了白某提交上来的一份与林某的聊天记录,上面清晰地记载刘女士和白某之间关于林某的对话,以及关于转账问题的对话。 首先,当初白某和林某相识的确是刘女士介绍的。 不仅如此,刘女士还主动告知了白某,关于林某对白某有喜爱之情的私密事。 加上之后刘女士将白某所生女儿加入自家户口本的行为,足以说明刘女士对于林某和白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是知情的。 其次,根据聊天记录显示,林某在给白某转生活费以及购房费时,白某都告诉了刘女士,但刘女士并未提出异议。 第三,刘女士和林某当初协议离婚时,也没有对林某给白某的转账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白某保持不正当关系,这个行为是对刘女士的情感伤害,违背了社会公德,所以对他的行为应当予以谴责。 同时,《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林某婚内出轨白某,且陆续给白某转账380万余元,这些均属于刘女士和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林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白某,侵犯了刘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 因此,原则上林某给白某的转账行为是无效的,白某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380万余元。 但是刘女士在明知道林某和白某的不正当关系后,以及在知道林某给白某的转账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同时,在刘女士与林某协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刘女士也未就林某给白某转账一事提出异议。 综上,对于刘女士要求确认林某对白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请,法院未予以支持。 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坚守违背公诉良俗这一原则,作出的判决不当,要求改判。 林某对此也表示,自己对于白某的赠与行为,刘女士并不知情且未同意。 目前,二审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最后,这起案件这样判的结果,就是在挑战公序良俗的底线。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中,并没有将当事人是否知道、是否默许作为条件,所以即便是刘女士同意了林某与白某的不正当关系,也不能轻易认定林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白某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