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在超市下单鲜百合,却收到剧毒水仙球,家里老人也没细看,直接煮汤了,和孩子俩人喝完上吐下泻,送到医院一查才知道食物中毒,超市解释,因为百合和水仙球包装相似,分拣员看走眼才发错了。女子不买账,索赔375万。 周女士孩子感冒了,当妈的心里着急,想着给孩子弄点润肺止咳的鲜百合汤补补身子。 周女士没空自己去买,就在手机上下了个单,地点是家附近的超市。 后来她特意把煮汤的任务交给了家里的老人去办。 可谁能想到,这一锅爱心汤,差点变成了夺命汤。 货很快送到了,老人家代收的。因为平时也不怎么下厨分辨食材,加上包装看着没啥问题,老人家压根就没怀疑这里头装的到底是不是百合。 等汤炖好了,老人就和孩子一起喝了。结果这汤刚下肚没多久,俩人的反应就不对劲了。 先是孩子开始剧烈呕吐,把刚吃的晚饭全吐了出来,紧接着就是头疼、肚子绞痛,孩子难受得直哭,小脸煞白。 老人也没能幸免,头晕眼花,站都站不稳,也是上吐下泻。 周女士一得知消息,吓得魂都飞了,赶紧打了120。 到了医院一检查,食物中毒了。罪魁祸首就是那锅汤里的“百合”。 等周女士缓过神来仔细看那个包装盒,才发现里面装的根本不是什么鲜百合,而是水仙球! 这玩意看着跟百合是有点像,都是白白胖胖的球茎,但它有毒啊!全株有毒,误食轻则呕吐腹泻,重则昏迷甚至危及生命。 更让周女士气愤的是,这水仙的标识就印在包装盒侧面一个不起眼的位置,老人眼神不好,根本看不见。 这是把有毒的观赏植物当成食材给送过来了啊! 这事儿搁谁身上能忍?孩子遭了罪,大人也跟着倒霉,还得去医院洗胃、输液。 好在到了1月3号,经过治疗,孩子和老人总算出院了,但这心理阴影怕是一时半会儿消不掉。 事情闹大后,超市那边也慌了神。 据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这纯粹是一起低级的分拣乌龙。 原来,当时店里同时段有另一个订单是买水仙种球的,分拣员在忙乱中看走了眼,把那有毒的水仙球当成百合给塞进了周女士的袋子里。 理由就是包装相似、操作失误。 但对于消费者来说,你卖的是吃的,我买的也是吃的,你给我送个有毒的观赏植物,这不仅仅是失误,简直是拿人命开玩笑。 1月28号,超市方面对媒体采访,表示,出事当晚就知道顾客送医了,3号出院后,公司立马成立了专项小组,还制定了赔偿方案。 但问题来了:双方谈崩了。 超市那边说想私下和解,也愿意赔,但他们觉得周女士索赔金额太高了,因为她一上来就要375万。 后来,周女士把赔偿金降到48万,但超市依旧表示无力赔偿。他们顶多只愿意赔偿7万。 现在这事儿还在扯皮阶段,超市说会配合相关部门承担责任,也整改了流程,但周女士表示,她准备起诉。 有人就分析,这事儿不能光怪分拣员眼神不好。根本原因还是超市管理有漏洞。 食品区和非食品区如果没有严格物理隔离,光靠人眼去分辨,早晚得出事。 站在周女士的角度想,这事儿真的太憋屈了。 她在手机上轻轻一点,是出于对平台的信任,觉得大公司不会卖假货烂货。结果呢?这份信任换来的是孩子在医院里受罪。 她心里肯定在想,如果我当时自己去菜市场买,是不是就没这档子事了?或者哪怕包装再醒目一点,老人是不是就能发现不对劲? 而对于超市来说,这也是个响亮的耳光。 生鲜电商主打的就是“快”和“鲜”,但如果连最基本的安全和准确都做不到,所谓的新零售就是个笑话。 分拣员的一次手滑,代价可能是一个家庭的悲剧,也可能是企业信誉的崩塌。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因分拣失误将有毒的水仙球当成鲜百合配送,直接导致消费者中毒就医,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 超市不能仅以操作失误或者包装相似为由推脱责任,必须承担上述法律规定的严格赔偿责任。 这不仅包括孩子和老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如果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 此外,除了物质赔偿,受害者还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这也提醒大家,哪怕是再大的牌子,送来的东西如果是入口的,尤其是给孩子老人吃的,拆开包装那一刻,一定要多长个心眼,仔细看看、闻闻。 在这个追求效率的时代,机器和人工都会犯错,但咱们的身体只有一个,犯不起错。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