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一男子在社交网站跟一女子相聊,觉得还不错,二人就约到线下见面,来到宾馆

芹姐说法 2026-01-30 17:55:17

江西新余,一男子在社交网站跟一女子相聊,觉得还不错,二人就约到线下见面,来到宾馆之后,还发生了关系。之后两个人不知道因为感情不和,还是其他什么原因俩人就开始在房间里吵架,女子直接气的就报了警,说这个男的侵犯了她。而男子则说:我们两个人是网友,是自愿发生的关系,不存在胁迫。 (本新闻来源:裁判文书网、江西新余中院) 据报道称,当时男子虽然据理力争,但是最后一审的时候,还是被判了4年。男子不服气就提起了上诉,二审的时候,判定结果下来了。 一男子邹某,在一个社交网站上认识了一个女子严某,两个人聊了一阵子之后感觉还不错,就准备相约了线下见面。 见面的时候,邹某说自己还有个朋友钟某,也想要一起见见面,于是三个人就一道开了个房间,在房间内聊了一会天。 三个人在房间,就拿出了电子的那种烟品准备抽抽玩,殊不知,这个东西里面,含有依托咪脂,这种成分属于禁用品。 抽完之后,钟某就离开了,房间里就剩下了男子邹某跟女网友钟某。 殊不知,就在抽完这玩意儿之后,整个人完全就意识不清、说什么做什么都不经过脑子了。所以说,严某完全就是瘫倒在床上。 这个时候,邹某就趁严某完全意识不清、也不知道去反抗的情况下,俩人就在房间里,发生了关系。 而完事之后,严某这才算清醒过来,看到自己被侵犯了,严某就跟邹某开始吵架,询问对方为什么要这样对自己。 而邹某则狡辩,说是严某自己愿意的。 眼看僵持不下,严某只能报了警,希望可以得到帮助。 当办案人员过来之后,邹某也是非常主动的配合调查,主动提出会到局里录口供等。但是针对严某所说的侵犯,他是拒绝承认,他说:“我没有说谎!我们两个人都是自愿发生的。” 在被抓捕归案之后,一审判定,邹某违背了妇女意愿,进行侵犯,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但是邹某却不服,提出了上诉,他指出:两个人就是自愿的,自己不是主动侵犯。 二审的时候,重新整理证据、介入调查。先是根据邹某的朋友钟某的证言表明,当时三个人一起吸食了电子性的烟品,里面确实是有不正当的东西。 而且在吸食之后,身体就是呈现出不受控制的状态,没有力气去反抗。 另外,根据酒店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时严某打开了房门准备出去,但是又被邹某给强行给拉了回来,可以明显看到严某具备较大的抗拒性、试图逃出房门。 因此,事件的关键点就在于,虽然女性没有反抗,但是却又不是自愿发生的。这个可能就会成为定罪的依据。 最后,二审的时候确定一审判决并没有不当之处,驳回了邹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多人相聚在房间里吸食含有违禁物品的烟品,这些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呢?相关酒店存在收留的情况,是否也涉嫌违法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吸食比较上头的电子型的烟品,含有违禁物品,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将会面临行政拘留处罚、并且处以罚款。 同样,涉事场所(酒店)可能还触犯刑法,因为涉嫌提供房间、构成容留罪,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处以罚金。 总之,这个案件,不管是这三个人,还是酒店管理者,都可能需要面临法律的制裁。珍爱生命、好好做人、远离违法之事。 二、男子在女子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已经构成违法,但是男子拒不认罪,不认罪是否就可以不判刑呢?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方式侵犯妇女的,违背妇女意愿,构成侵犯罪,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边的重点就在于,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并不是自愿发生,因此,只要构成这个关键点,证据确凿,犯罪事实就成立,将要面临刑事处罚。 重视证据、不轻信口供,如今都有录音、口供、证人证词、监控视频作为佐证,可以让事实依据更加充分。 这个案件还是有警示作用: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一旦犯罪了,即便不认罪,可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哦! 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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