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晨助理已触及行政违法
超过96个小时全网热议,却没有因为金晨的公开道歉和警方通报画上句号。
还有几个法律问题,需要说一下:
1.该案没有超过追诉期。治安处罚法规定的追诉期是指违法行为在6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情形,而这起案件不但当时被公安机关发现,而且在3月份就已经经过了交管部门的处罚。
只不过是因为有人爆料,大家才知道而已。只不过是由于当事人虚假陈述等原因,进行了错误处罚。不属于追诉期规定的情形,适用追诉期制度。
警情通报里也明确提出要对助理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2.金晨不构成逃逸,但对放任助理虚假陈述的行为应当担责。
根据警情通报和金晨道歉内容,事发之后金晨因受伤离开现场治疗,且安排助理在现场处理事故,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逃逸。
法律意义上的逃逸主要强调肇事者主动履行先行为责任,如肇事者要及时救助伤者、避免损失扩大等等。
通报显示是助理自己谎称自己驾驶。言下之意是金晨没有指示教唆助理顶包,金晨不存在顶包的直接故意。
从法理上看,即便金晨没有指示助理顶包的直接故意,但她在明知助理顶包的情况下既没有在当时主动阻止,也没有在事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澄清说明。对助理的顶包行为放任自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间接故意。
对于虚假陈述的主观故意,法律既惩处积极追求实施的直接故意也惩治放任自流明知不管的间接故意。
3.事件核心主要有两点。一是金晨本就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二是金晨放任助理顶包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
金晨和助理之间本就是雇主与顾工关系,金晨又是知名艺人,两人地位悬殊。即便是助理主动顶包,金晨也有义务和能力随时阻止助理偷梁换柱的违法行为。
现有证据已经证实之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认定错误,应当先撤销、重新认定,并对虚假陈述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不过,治安处罚法72条规定的对虚假陈述的处罚,要求达到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办案的标准,同时也需综合案情和处罚法基本原则进行,做到行为和罚责相一致。
这就交给办案机关去依法处理。
最后,本就是一起没有责任分歧、赔钱了事的普通交通肇事民事纠纷,却因为种种原因让事件发酵变爆,甚至以身试法,个中缘由确实值得更多公众人物去反思。律师说法以案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