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大爷办了一张存折并存入1000元,22年后找到存折,满心欢喜去银行取钱,结果被银行告知,只剩0.8元。大爷懵了,遂与银行理论。银行解释,大爷办的是一折一卡业务,虽然存折上没有取款记录,但是银行流水有记录。大爷则表示银行当时只给了自己一张存折,没有银行卡,认为银行是监守自盗。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57岁的王大爷早在2002年1月10日在某银行办了一张存折,并存入1000元现金。 2024年12月,王大爷才找到存折,遂满心欢喜的拿着存折前往银行取钱。结果被银行告知,只剩0.8元。 大爷懵了,遂与银行理论,银行解释王大爷当时办的是一折一卡业务(即一个存折一个同账号银行卡),虽然存折上没有取款记录,但是银行流水有记录。 还将银行流水拿给王大爷看,银行流水显示2002年1月25日至2002年7月10日期间该账户被支取共计1000元,至2004年7月1日余额为0.8元。 大爷则表示当时银行只给了自己一张存在,并没有给自己银行卡,认为银行是监守自盗,与银行理论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1000元存款及利息。 法庭上,王大爷还解释之前之所以没有取钱的原因是因为曾被母亲收走存折,事后一直没有找到,所以没有去取。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银行当初为王大爷办理的是否是一折一卡业务,并将银行交给了交给王大爷。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由于王大爷称银行仅给了自己一个存折,没有银行卡,而银行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为王大爷办理的是一折一卡业务并将卡交给了王大爷。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银行虽提供了王大爷账户流水信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大爷的账户曾经办理一折一卡业务,王大爷账户内是否存有存款及存款数额应以王大爷提交的存折为准。现王大爷的存折显示王大爷账户内存有存款1000元,故银行应当向王大爷支付1000元存款及利息。 综上, 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银行限期支付王大爷1000元存款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银行表示不服提起上诉,银行表示,借记卡可以24小时在ATM机上交易提现,但并不会导致借记卡交易信息在同账号的存折上凭空同步出现交易的打印信息,若不将存折去柜台办理业务,通过打印机将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未打印部分一并打印到存折上,导致存折信息不准确。案涉存折在借记卡交易后未去柜台办理打印流水信息,现在存折上显示的余额是遗漏信息的,不能根据陈旧的数据裁判存折上余额判定该账户内拥有1000元。 王大爷诉请案件23年之久,该账户清零后二十年依法销户了,根据管理办法档案保存5年,银行无法提供23年前的一卡一折办卡时的档案,没有违反商业银行及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应认定银行举证不能的后果等等。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认为,银行主张案涉存折未去柜台打印,所以没有交易流水。王大爷否认办理一卡一折业务。 银行对于王大爷办理是否办了一卡一折业务负有举证责任,在银行不能证明王大爷办理银行卡的情况下,争议款项已由银行卡支取,银行作为储蓄合同的相对方,负有保障资金安全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第27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案涉材料底档应为存(包括储蓄存款)、贷款开销户登记簿,并不属于交易记录和身份信息,银行主张仅保存五年,不具有法律依据。 综上,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文鉴
小便满嘴的跑火车,都王大爷了还被母亲收走存折?啥叫把银行交给王大爷?这水平也好意思出来现眼
晨风暖 回复 02-01 15:53
20年前,王大爷50岁,有母亲没问题啊,现在70岁算是大爷了。
用户10xxx54
交易记录那来的?
wangmin78
档案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和短期保存,长期为15年,短期为5年,银行存款的开户信息(不论是否消户)应为永久保存,不应随便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