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弱谁有理?”上海,70岁老夫妻驾驶三无“老头乐”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

元剑锋之上 2026-02-03 00:12:32

“谁弱谁有理?”上海,70岁老夫妻驾驶三无“老头乐”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车祸致两位老人多处骨折,事后他们向车主以及保险公司索赔70余万元,可法院判决却引发了争议。   这事儿发生在上海虹口区,一个车来车往的大路口。那天,开车的姑娘叫李小姐,正开着公司的车办正事。绿灯亮了,她跟往常一样,踩着油门就往前走。   谁也没想到,斜刺里突然冲出来一辆红色的“老头乐”。开车的是沈大妈,快七十了,后座上还坐着她的老伴黄大爷。   这车子没牌照,没保险,按规定根本就不能上路。可沈大妈压根没看信号灯,直接闯着红灯就想横穿马路。   李小姐的反应已经算快了,可距离太近,根本刹不住。只听“砰”的一声巨响,小轿车结结实实地撞上了“老头乐”的侧面。   老年代步车当场被撞得七零八落,沈大妈和黄大爷双双倒地,痛苦地呻吟。   李小姐吓坏了,赶紧下车报警、叫救护车。现场一片混乱,很快交警和救护车都赶到了。老两口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过检查,伤得都不轻。   沈大妈最严重,两段椎体压缩性骨折,评了九级伤残;左边七根肋骨也断了,这是十级伤残   。医生说,她这伤,误工、护理、营养期加起来得420天。她老伴黄大爷也没好到哪去,左侧十根肋骨骨折,直接就是九级伤残,也需要至少240天的护理。   事故发生了,总得有个说法。交警勘查完现场,又调了监控,责任认定书很快就出来了。   结果让很多人有点意外,这事儿不是一个人的错。   交警认定,沈大妈负主要责任,占一半。理由很简单:她开着一辆根本没资格上路的“三无”车辆,还严重违法闯红灯,这是事故的根本原因。   李小姐呢,负次要责任,占三分之一。交警认为,她虽然是绿灯正常通行,但在通过路口的时候没有尽到减速观察的义务,没能及时发现危险。   最让人想不到的是,连坐在后座的黄大爷也有责任,占六分之一。因为他作为乘客,眼睁睁看着老伴闯红灯,没有提醒也没有制止,同样没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   责任分清楚了,接下来就是赔偿。可事情的走向,让所有人都傻了眼。   按理说,自己闯红灯负主要责任,就算受伤了,也该自己多承担点损失。   可沈大妈和黄大爷不这么想。他们把李小姐、李小姐的公司,还有给小轿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一股脑儿全告上了法庭。   沈大妈张口就要43万,黄大爷要27万,加起来总共70多万!   这下,李小姐彻底懵了。她觉得自己冤枉,明明是对方闯红灯,自己正常开车,怎么到头来还要赔这么多钱?   官司打到了虹口区法院。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老两口拿着伤残鉴定,说自己后半辈子都毁了,要赔偿天经地义。李小姐这边也委屈,说自己才是遵守交通规则的人。   说到这儿,很多人就想不通了。这不就是“我弱我有理”吗?闯红灯的反而成了“受害者”?其实,这事儿没那么简单。   法院审理后,首先采纳了交警的责任认定,认为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没问题。然后,法官开始一笔一笔地算账。   老两口要求的赔偿项目里,有些是合理的,比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但有些,比如部分二期治疗费,因为还没实际发生,法院没有支持。   最终的判决下来了,跟老两口期望的70多万差了一大截。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总共赔偿沈大妈夫妇35万元。    其中,沈大妈拿到21万,黄大爷拿到14万。另外,李小姐的公司需要支付6000元的律师费。   算下来,总赔偿额是36万左右。而李小姐本人,因为是职务行为,个人不用掏一分钱。   为什么闯红灯犯错在先,还能拿到35万的赔偿?这正是很多人最困惑的地方。关键就在于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赔偿是有顺序的。第一步,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付。   这个交强险是强制的,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得到最基本的救济,它在赔付的时候,不太看重谁对谁错,只要是事故受害者,就先赔了再说。   交强险赔完还不够的部分,才轮到商业三者险。商业险赔完了还有缺口,最后才由事故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来分担。   所以你看,这35万里的大头,都是保险公司出的。这体现了保险制度分散社会风险的功能。   而沈大妈和黄大爷,因为自己是主要责任方,他们自己也承担了很大一部分的医疗损失,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有人买单。   官司打完了,钱也赔了,但这件事留下的教训比钱重得多。   绿灯不是护身符,过路口时必须减速观察,多看一眼可能就避免一场灾祸;而红灯更是高压线,千万碰不得。   路上的规矩,是保护所有人的,谁都不能心存侥幸,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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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50xxx49

用户50xxx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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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01:43

到哪去说理,自己违法还要赔偿金,老人不违法事故就不会发生,也就不会有赔偿了

元剑锋之上

元剑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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