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女子在教室突然晕倒,抢救了74小时依然离世,人社局以超过48小时离世为由,拒绝单位为女子申请工伤,家属起诉了两次,结果却不令人满意。
该女子是一名学校的小学老师,之前身体也没出现毛病,可是当天在值班的时候,正好站在课桌旁边,突然就后仰倒在了地上。
大家看到后吓坏了,赶紧拨打120将她送至了医院。
抢救一度出现危机,虽然第一轮抢救有些效果,但是女子仅能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没有真正醒过来。
后来家属要求医生继续抢救,因为他们不愿意放弃女子。
可是经过74小时抢救后,女子还是不幸离世了,永远离开了他们。
学校领导也深知家属的不易,赶紧为他们申请女子的工伤补助,可是却遇到了麻烦。
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一看材料发现不对,人是在学校晕倒后的74小时后才离世的,这不符合工伤的标准。
女子在校值班属于在岗,这期间发生了意外,如果在48小时内离世的是可以申请工伤,但是超过了这个时间就不行。
可是家属觉得他们太教条了,女子的晕倒就和值班有关系,这还和抢救的时间有什么关联呢?
又不是隔了十天半个月,那就是两三天的事情,为什么就不可以呢?
并且当事人又不是说醒过来了再去世的,而是一直在抢救呀。
可是工作人员只表示规定就是规定,不在这个范围内,他们也不敢这么办理。
家属认为你们不给办,没关系,那我们就起诉到公正的地方来帮我们判决。
可是法院也认为,相关规定就是在岗后的四十八小时内死亡,才能算是工伤,女子确实是超过了这个时间才离世的,不能算,所以,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既然一审不行,那就二审吧,继续上诉。
可是二审也维持了原判,驳回了他们的上诉,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裁定并无过错。
大家看到后也非常惋惜,但觉得就一点都不能通融了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
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
本案中,人社局与法院的认定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女教师在值班岗位突发疾病,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前提,但抢救74小时后死亡,超出48小时法定时限,不满足视同工伤的硬性条件。
“48小时条款”是强制性规范,立法目的是平衡工伤保障与基金安全,防止认定泛化。
司法实践中,该时限无自由裁量空间,起算点严格按初次诊断时间计算,不以家属意愿、持续抢救时长或脑死亡状态为转移 。
家属主张“与值班相关、持续抢救”,属于情理考量,但不能突破法律明文规定。
一审、二审均驳回诉求,是依法裁判,体现法律刚性;但该条款与现代医疗技术、伦理存在冲突,也引发“机械适用”的争议 。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半岛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