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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时期的军事裁判所 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

红军时期的军事裁判所


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5月15日起正式生效 。

1937年抗战爆发后,军事裁判所统一改为军法处,红军时期的军事裁判所建制结束 。

- 持续时长:约5年(1932—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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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体系(四级)

1. 初级军事裁判所:军、师、军区、独立师设;审理一般军事犯罪 。
红军纪律故事

2. 阵地初级军事裁判所:前线作战部队临时设立 。

3. 高级军事裁判所:中央苏区与大苏区最高军事机关设;审理重要案件、核准死刑 。

4. 最高军事裁判会议:最高法院内设立,审理军团以上干部犯罪与上诉案件,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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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功能

- 审判职能:审理红军指战员、工作人员及军事相关的全部刑事案件(叛变、逃跑、贪污、违纪、反革命等) 。
- 纪律维护:以司法手段保障红军铁的纪律,打击叛逃、贪污、临阵退缩等 。
- 权利保障:规范审判程序,设立陪审制(士兵选陪审员)、上诉期(72小时—1个月),防止滥杀与错判。
- 配套检察:同步设军事检察所,负责侦查、公诉,控审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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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萧劲光(黎川失守案):1934年由最高临时军事裁判法庭审判,体现军事裁判的严肃性。

- 江西军区谢博文贪污案:1934年判决有期徒刑,规范财经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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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过军事裁判所的开国将军



-杨至成(上将):早期在红四军、红一军团做过军事裁判相关工作。

- 陈奇涵(上将):建国后任军事法院院长;红军时期在红一军团、江西军区做过军事裁判相关工作。

- 谭冠三(中将):曾任红一军团军事裁判所所长 。

- 何辉(少将):红6军团、红17师军事裁判所所长。
- 张令彬(少将):曾任红三军团军事裁判所所长。
- 吴溉之(少将):曾任红一军团军事裁判所所长、红军总政治部军事裁判所所长。
- 刘惠农(少将):曾任红三军团军事裁判所所长。
- 周文龙(少将):曾任红一军团军事裁判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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