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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爷爷太吓人了!洛阳,男子在凌晨3点遛狗,发现一个小女孩独自站在学校门口,冷

这样的爷爷太吓人了!洛阳,男子在凌晨3点遛狗,发现一个小女孩独自站在学校门口,冷得左脚打右脚,可怜巴巴地望着学校里面。男子赶紧过去询问到底怎么回事,这么晚了,怎么还在这里?出乎意料的是,女孩是凌晨1:40被爷爷送到这里的,而男子尝试和爷爷联系的时候,发现沟通很困难,于是立即报了警。 常先生当天回去有点晚,一进家门就看到狗狗过来迎接他,好像是希望常先生带它出去溜一溜。 常先生平时也非常爱自己的宠物,放下自己的包包,换上衣服就带着狗狗出门了。 要知道那个时候可是凌晨3点呀。 不过常先生已经习惯了,每天不溜溜,它心里也过意不去。 就这样,他们来到了附近,那里有一所学校。在路过此处的时候,常先生无意之间看到,学校门口怎么隐约有一个小孩子? 学校门卫处是有大灯的,完全可以模模糊糊看到大门口的情况。 而那个小女孩就一个人,没有大人跟着,常先生就觉得奇怪了,怎么大晚上的还在这里?该不是有困难吧? 因此,常先生赶紧跑过去询问小女孩怎么了,为什么大晚上一个人在这里。 小女孩穿着校服,晚上有点冷,左脚和右脚不停地在地下踏步。 她看见常先生过来安慰自己,眼泪都快飙出来了。刚刚没人的时候,她是压抑住的,现在有热心的叔叔过来,一下就绷不住了。 她哽咽着说道,自己睡得正香,爷爷把自己叫起来,就把自己送到这里来了。 常先生瞬间就想到,这爷爷是不是有思维不清楚的病,或者是有什么其他原因。因此,赶紧向小女孩要了电话号码,想拨通过去求证一下到底是怎么回事。 可是当常先生和爷爷沟通的时候,对方语无伦次,根本沟通不清楚。 常先生以为是晚上,爷爷在睡梦中被自己打扰,可能思维不清楚。 可是前后沟通了十分钟,都沟通不清楚,完全不明白对方在说些什么。常先生觉得还是不沟通算了,直接联系民警。 后来,民警把小女孩带到了派出所,给她很好地安顿下来,随后再试图联系小女孩的父母。 至于小女孩的家境情况是怎么样的,父母在不在身边,爷爷又为什么大晚上的在凌晨1:40把她送到校门口,不得而知。 至今也没有小女孩的父母家人出来谈及这个事情。 当然,网友们更关心的是,无论小女孩的父母在不在身边,他们都应该委托一个有责任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照看小女孩。 如果爷爷并没有恶意,而是无意识地把小女孩大晚上的送到学校门口,那么就应该带着爷爷去检查一下,看看是不是患了什么疾病。 大家并没有想要去指责家长,指责爷爷,只是希望小女孩能够安安全全的。 毕竟她才几岁呀,如果这次不是遇到常先生,万一遇到坏人了,那后果不堪设想。 一、爷爷不是女孩的第一监护人,但如果女孩的父母委托他帮忙照看女孩,他就应该履行照看义务,女孩在他照顾期间受到伤害,就将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父母是孩子第一监护人,委托爷爷照看,爷爷就有了照看孩子的义务。 爷爷凌晨把孩子独自丢在学校门口,没尽到照看责任,存在明显过错。 要是孩子因此受伤,爷爷必须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不能以自己不是第一监护人推卸责任。 二、如果小女孩的父母明知爷爷有疾病,不适合照看女童,但是依然将女童放在他家,那么父母就没有尽到监护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法律规定,父母委托别人照看孩子,必须选有能力、身体健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明明知道爷爷有病没法好好照顾孩子,还把孩子交给他,就是父母没尽到监护义务,属于监护失职,要承担主要责任。 三、爷爷如果是正常人,却将年幼女童独自弃于校外,那就涉嫌违法遗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小女孩年纪小,没有独立生活和自我保护能力,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爷爷凌晨把她独自留在学校门口不管,属于遗弃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爷爷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浪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