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一个小学生因为不会标自然段,惹怒了老师,老师拿起书本就打了他十几下,把他的脸都给扇红了,耳鸣了,甚至后来抑郁了,孩子被迫转学,事后一年多,家长一直在维权,可老师还在正常上课,他们回应家长,说正在处理这件事情,已经反馈了停职诉求。 一年了,王女士看着自己的孩子,用一年的时间都没有治愈自己,依然常常想起这件事情,深陷抑郁中,无法自拔,甚至她已经给孩子转学了,孩子都没有走出这件事情带给他的阴影。 这件事对孩子的影响真的太大了,为了这件事,她东奔西跑了一年,她依然没有替孩子讨回一个公道。 母子俩一想起这件事,内心久久不能平静。 事情发生在2024年12月9日,孩子正在听课,老师布置同学们,要标自然段。 王女士的孩子,可能是上课的时候没有认真听,又可能是没有理解老师的意思,他不会标自然段。 老师一看孩子这么简单的知识,都没有学会,他情绪激动了,他拿着手中的书本,就对着孩子的脸扇了十几下。 就这么十几下,孩子的脸都被扇红了,都肿了,后面也出现了耳鸣的情况。 如果只是痛一时,孩子转头就忘记,王女士不至于要大动干戈,去追究这件事情。 实在是这件事情对他的孩子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孩子一想起这件事,就害怕,甚至陷入这件事情带来的情绪中。 孩子虽小,但也有自尊心,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就因为不会标自然段,就扇孩子的耳光,孩子肯定是受不了的。 她看着已经抑郁的孩子,实在是心疼,她的孩子还那么小,她不想自己的孩子,一辈子都又可能活在这件事情的阴影中。 他的孩子正是接受教育的阶段,他才刚刚开始他的求学之路,如果因为这件事影响孩子的一生,她不能原谅老师。 事情发生之后,王女士一开始就无法理解,孩子只是不会标自然段而已,又不是犯了什么错,更不是扰乱课堂秩序。 孩子只是慢了一些,老师就应该耐心指导,而不是打孩子,老师如此的教育方式,怎么可能让学生学到知识。 这样的老师不配为人师表,发生这样的事,她的孩子深受其害,她不会善罢甘休的。 她维权了,她要求对这个老师予以大过处分,并且书面道歉,停职处理。 她手里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个老师可以记大过,更可以停职。 她有完整的录音,老师承认了自己殴打学生的事实,也有同学作证,校方领导的话,她也录音了,她还保留了相关的就医记录,足以证明自己的孩子就是被这个老师打的。 可是她维权了一年,学校都没有解决这件事情,老师依然在学校里上课。 发生这种事情,他的孩子被迫转学,依然都没有走出这件事的阴影,老师却安然无恙,这难以让人接受。 作为一名老师,为人师表,教育学生,这是他的本职工作,因为学生不会标自然段就殴打学生,这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如果学生的伤是轻微伤,那么老师的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若是学生的伤是轻伤以上,那老师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在家长的诉求是,要求给老师记大过并且道歉,停职,除此之外,家长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件事情已经导致孩子抑郁了,已经对孩子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已经达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那么你对这种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热度新闻 2026.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