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不起!北京海淀,男子出国旅游前,给自己投保了一份境外旅行保险,不料,他在马尔代夫度假村浮潜时,不幸身故。当地警方、官方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男子直接死因为“心跳呼吸骤停”。可家属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男子死因不符合“意外伤害”,仅同意赔付10万元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80万,及实际产生的遗体送返服务费用49100元,法院这样判!
刘先生在马尔代夫度假村浮潜时突发意外,不幸身故。当地警方与官方出具的《死亡证明》,明确记载直接死因为 “心跳呼吸骤停”。家属悲痛之余,按流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本以为能顺利拿到 80 万意外伤害保险金,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拒绝。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十分明确,他们认定刘先生的死亡属于急性病身故,而非意外伤害。因此,只同意按照急性病身故标准,赔付 10 万元保险金,对于家属提出的 80 万意外伤害保险金与 49100 元遗体送返费用,均不予认可。
家属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在他们看来,刘先生是在浮潜这一外来、突发的活动中身故,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站不住脚。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家属最终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件的核心争议,聚焦于 “心跳呼吸骤停” 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 被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且单独导致身体伤害。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心跳呼吸骤停” 属于急性病范畴,是自身疾病引发的死亡,不符合意外伤害的 “非疾病” 要素。但家属方指出,刘先生生前身体健康,无任何相关疾病就诊记录,浮潜本身具有外来风险,其死亡具备突发性与外来性。
法院审理时重点核查了关键证据。马尔代夫方面出具的《死亡证明》,仅记载了 “心跳呼吸骤停” 这一死亡状态,并未明确具体病因。而猝死的成因复杂,既可能源于潜在疾病,也可能由非疾病的意外因素诱发,不能直接等同于疾病死亡。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法院认为家属已完成初步举证,证明刘先生无相关病史,且在浮潜时身故。而保险公司主张其死于急性病,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刘先生身患何种具体急性病直接导致死亡。
更关键的是,从事故发生到遗体火化前,保险公司从未提出过尸检要求,以进一步查明死因。在双方对死因存在争议、家属已完成初步举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未能履行举证义务,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先生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 “意外伤害” 事故。判令保险公司向家属支付 80 万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以及 49100 元遗体送返服务费用。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
这并非个例。此前,多地曾出现类似理赔纠纷。有男子在非洲务工被蚊虫叮咬感染疟疾身故,保险公司以 “急性病” 为由拒赔意外险,法院最终认定蚊虫叮咬是外来意外诱因,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全额意外险金。
还有游客在境外酒店卫生间心脏骤停身故,保险公司同样以 “急性病” 拒赔,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与证据,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这些案例都指向同一个问题:境外旅行保险中,“意外伤害” 与 “急性病身故” 的界定,常常成为理赔纠纷的导火索。很多投保人在投保时,并未仔细研读条款中复杂的定义与免责事项,出险后才发现理赔标准与自己的认知大相径庭。
刘先生家属的胜诉,不仅为他们讨回了公道,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它明确了一个原则:在死因无法明确为疾病、且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存在潜在疾病的情况下,不能仅凭 “心跳呼吸骤停” 等死亡状态描述,就直接认定为急性病身故,保险公司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境外旅行本是为了放松身心,投保保险是为了抵御未知风险。但从刘先生的案例可以看出,一份保险能否真正发挥保障作用,不仅取决于保额高低,更取决于理赔时的责任认定与证据规则。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投保人提了醒。投保境外旅行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条款,明确 “意外伤害”“急性病” 等关键定义,了解理赔流程与举证要求。同时,也要意识到,即便投保了保险,出险后的理赔仍可能面临争议,保留好相关证据至关重要。
一场本应是安心之旅的出行,最终以悲剧与诉讼收场。刘先生的案例,让我们看到了保险理赔中的复杂博弈,也让我们思考:如何才能让保险真正成为人们抵御风险的坚实后盾,而不是纠纷的源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