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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女子入住酒店,半夜听到广播,让大家撤离酒店,一听到着火了,女子受惊吓了

湖南益阳,女子入住酒店,半夜听到广播,让大家撤离酒店,一听到着火了,女子受惊吓了,慌乱中,拿了一条毛巾就逃生,事后酒店居然要扣了她12元毛巾费,她感到不可思议,酒店就说了,这是明码标价的。 据悉,酒店起火,并非是女子所住的酒店起火,而是隔壁的酒店起火,烟雾跑了进来,所以他们酒店的警报声响起,酒店才让他们撤离的。 当时正是深夜,女子入住的这家酒店,环境不错,女子所住的房间,那张大床很舒适。 半夜正是好睡眠的时候,女子早就在梦乡中,突然一阵警报声响起,她从梦中惊醒,还没反应过来,这是怎么一回事,就闻到一股烟味。 不好了,着火了,当时女子的第一反应,就是酒店着火了,正好酒店的广播声又响起来了,让大家赶紧撤离酒店。 女子睡意全没了,她吓得六神无主,慌乱中,她赶紧把衣服穿好,就想着往外奔。 可是刚打开门,她就被呛到了,着火可不是小事,得保护好自己,捂住鼻子,逃出去。 女子清醒过来了,她知道要保护好自己,就要防护好自己,不可吸入太多的有害气体,这个时候需要有毛巾捂住鼻子。 她返回卫生间,看了一圈,那些毛巾都是循环使用的,平时她住酒店,她的防护意识很强,很少会使用酒店的这些毛巾。 现在要用毛巾捂住鼻子,就更不能用那些毛巾,她一下子不知道该用什么捂住鼻子了。 她越来越慌张,急得团团转,就在这时,她看到了酒店那一次性的毛巾。 这是干净的,女子毫不犹豫地就拿起这条毛巾,用水打湿毛巾之后,赶紧捂住鼻子,跟着大队伍,匆匆忙忙跑出酒店。 一切有惊无险,女子逃出了酒店,松了一口气,她和大家一起,缓了好久,心情才平静下来。 事后才知道,原来不是她们住的酒店着火了,是隔壁的酒店着火了,那些烟雾跑进他们的酒店了。 这件事情很快就过去了,大家也平安地重新住进了酒店。 可是离开酒店的时候,女子很不开心,她逃离酒店时,使用的那条毛巾,居然被扣12元。 这让她感到百思不得其解,酒店有烟雾,客人以为着火,拿他们的毛巾来逃生,事后他们却要收毛巾的钱,这不合理。 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如果真的是酒店着火了,酒店有义务保证客人们的安全。 客人拿酒店的毛巾做好防护,酒店就不应该收这条毛巾的钱。 但当时,酒店依然要收女子的12元,并表示这条毛巾是明码标价的,着火并不是他们酒店着火,而是隔壁的酒店着火,所以女子应当支付这条毛巾的费用。 酒店的说辞,让女子很不满意,她入住这家酒店,就是想着晚上好好睡一觉,结果半夜被火警惊扰,不但没有睡一个好觉,还被惊吓了,酒店还要收这12元的毛巾费,这说不通。 酒店作为一个经营场所,对入住的客人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到实际中,酒店收这12元毛巾的费用就是错误的,本来就是隔壁酒店着火,他们半夜疏散客人,打扰了客人的休息,惊扰了客人,他们没有提供准确的消防安全信息,这做法是错的。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并且在疏散客人的过程中,他们没有及时告知客人真正的真相,是隔壁酒店着火了,导致女子采取了不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不得已才使用酒店的收费毛巾,这些都是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 酒店收取这12元毛巾费,从明码标价的角度来说,酒店可以收费,但是这侵犯了女子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对女子来说,她在当时的情况下是紧急避险,这种情况下酒店依然要收取这12元的毛巾费,就是不合理的。 女子当时是在自救,酒店无权要求消费者为自救行为产生的费用买单。 除此之外,女子在这件事情的过程中,她半夜受惊,为逃生奔跑,精神受困,可以说是精神受损害了,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遇到这种事情,可以跟酒店协商,说出自己的理由,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起诉对方,不过酒店已经表示,可以退还这12元。 那么,你认为毛巾该收费吗?来源:黄河新闻网吕梁 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