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和前夫离婚多年,她女儿去祭拜奶奶,意外发现,母亲的名字以儿媳的名义刻在奶奶的墓碑上,她回去就告诉母亲,女子不乐意了,都离婚那么多年了,她可不想和前夫有任何瓜葛,她要求前夫除名和赔偿。 据悉,林女士和何先生是在上世纪70年代初结婚的,可他们结婚之后,相伴了近30年,两人依然合不来,他们3天一小吵,5天一大吵,两个活了大半辈子的人,都不愿就此将就余生,他们俩就离了婚。 离了婚之后,林女士和前婆婆家就没有任何瓜葛了,后来前公公和前婆婆离世,她都没有参加,她平平静静地过自己的生活,直到多年后,她女儿去祭拜奶奶,她和前夫一家,又有纠缠不清的事情了。 她的女儿去祭拜奶奶,意外发现奶奶的墓碑上,有她妈妈的名字,依然是以儿媳的身份刻在墓碑上的。 当时她也很惊讶,爸爸妈妈已经分开那么久了,爸爸居然还会将她妈妈的名字,刻在她奶奶的墓碑上,她直到这事不妥,妈妈和爸爸都已经离婚这么久了,妈妈已经有自己的生活了。 她发现这件事情之后,就很困扰,不知道该不该告诉妈妈,她知道爸爸妈妈结婚近30年,就吵了近30年,这才分开的。 爸爸妈妈的感情非常不好,如果两人一旦接触,又会有新的矛盾。 她不希望这件事,影响到妈妈的生活,她要主动告诉妈妈,帮妈妈处理好这件事情,事情才不会闹成僵局。 当她把这件事告诉了妈妈,她的妈妈林女士,果然情绪激动,马上联系了前夫何先生,要求马上除名并且赔偿。 林女士不想和前夫家有一丁点的瓜葛,都离婚这么多年了,不管前夫有没有再娶,她也不想成为前夫家的儿媳,就连刻在墓碑上都不行。 她找到前夫,要求前夫马上做这件事情,前夫却不愿意,他说这是她母亲离世的遗愿,母亲生前和林女士的关系很好,母亲是真的喜欢这个前儿媳,才会让前儿媳的名字刻在她的墓碑上。 现在名字都刻了20多年了,他也不愿意惊扰母亲了,他拒绝在母亲的墓碑上除名。 林女士一看前夫还像以前一样,一点都不考虑她的感受,她越想越气愤。 无奈之下,林女士只好起诉他,认为前夫已经侵犯了她的名字权。 就算是前婆婆喜欢她这个前儿媳,真的想把前儿媳的名字刻在自己的墓碑上。前夫在母亲离世之后,也应该征得前妻的同意,才可以将前妻的名字,刻在自己母亲的墓碑上。 如果何先生没有征得林女士的同意,就将她的名字刻在自己母亲的墓碑上,这就是不对的。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字。 在她没有允许的情况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她的名字权。 在特定的场合要使用他人的名字,决定权完全属于权利人本人,只要林女士不同意,就算是前婆婆的遗愿,前夫也不可以擅自使用她的名字。 前夫没有经过林女士的同意,就将她的姓名以儿媳的身份,刻在母亲的墓碑上,这已经侵犯了林女士对自己姓名的控制权。 随意将他人的姓名刻在墓碑上,其实这还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在墓碑上刻名是特殊意义的,它代表的是一种身份关系的公示。 林女士和何先生已经离婚了,就已经不是前婆婆的儿媳了,因此前婆婆一家就不能使用她的名字。 这件事已经给林女士构成了一定的精神困扰,所以她要求赔偿,这合乎情理,前夫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另外要除名。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过调解,林先生同意在一个月内办理墓碑去名手续, 并且自愿给予经济补偿表达歉意,了结过往。 两人确认墓碑除名之后,便再无争议。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来源:西安晚报 2026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