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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普独相十年(二十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开宝六年四月》:“诏曰:‘堂后

赵普独相十年(二十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开宝六年四月》:“诏曰:‘堂后官十五人,从来不曾替换,宜令吏部流内铨于前资见任令录、判司簿尉内,拣选谙会公事、有行止、无违阙者十五员,具姓名奏,当议差补,仍三年与替,若无违阙,其令录除升朝官,判司簿尉除上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