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河南,16岁女孩在家上厕所时,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悲痛之余,想到学校曾为女孩买过一份15万元的意外保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保险公司认为女孩是突发疾病导致晕倒后猝死,拒绝理赔,女孩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理论未果,无奈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法院判了!
2024年7月20日下午4点多,河南许昌一名16岁女孩小花在家上厕所,从卫生间出来时,脚绊到门口5厘米高的挡水石,整个人往前一扑,重重摔在地上,头磕到地面,当场没了意识。
客厅里的家人听见“砰”的一声响,跑过来一看,女孩躺在地上怎么叫都没反应,赶紧打120,救护车到后,现场急救没起色,送到医院急诊科,医生马上上心电监护、做心肺复苏、插气管插管,折腾了近一小时,最后还是宣布抢救无效,人没了,医院开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死亡原因写得很清楚:摔倒、呼吸心跳骤停。
女孩是当地一所中学的学生,学校之前统一给学生买过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额15万元,料理完后事,家属拿着死亡证明、保险单去找保险公司理赔,想把这笔钱领回来。
保险公司看完材料,直接拒赔,给出的理由是,女孩属于突发疾病晕倒后猝死,不是意外摔倒导致身故,不在理赔范围里。
家属不能接受,女孩明明是绊倒摔死的,怎么就成疾病猝死了,双方来回沟通好几次,每次都谈不拢,保险公司咬死是疾病原因,不肯松口,家属没办法,只能整理材料,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按合同赔15万保险金。
案子到法院后,核心就一个争议点:女孩死亡,是意外摔倒还是自身疾病猝死,保险合同里写得明白,意外伤害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的伤害,猝死一般算疾病原因,属于免赔范围。
一审时,家属提交了死亡医学证明书、现场照片、120急救记录、邻居证言,证明女孩当天正常在家,上厕所时意外绊倒摔倒,随后昏迷送医,没有任何病史记录,也没有疾病发作的迹象,这些材料能形成完整链条,证明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摔倒。
保险公司那边,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女孩有基础病,也没有证据显示死亡前有疾病症状,只是口头说更符合猝死,还提出之前让家属做尸检,家属拒绝了,死因不明的责任该家属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理赔里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家属已经拿出材料,证明死亡是意外伤害导致,完成了初步举证,保险公司主张是疾病猝死,就要拿出对应的证据,不能只靠推测,保险公司没证据证明女孩有疾病,也排除不了摔倒是死亡原因,那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家属15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许昌中院,理由和一审时一样,还是说女孩是因病猝死,家属不尸检导致死因不明,该担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查完所有卷宗,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足够充分,死亡医学证明书明确写了死亡原因是摔倒、呼吸心跳骤停,保险公司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这份书证。
所谓家属拒绝尸检的说法,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现有证据已经能认定死亡近因是意外摔倒,二审法院当庭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这事说透了,就是保险理赔里的“近因原则”在起作用,判断赔不赔,看导致死亡最直接、最关键的原因是什么,女孩是先绊倒摔倒,再引发呼吸心跳骤停,摔倒就是近因,属于意外,不是疾病。
保险公司不能在没证据的情况下,随便把意外归成疾病,以此拒赔,法院的判决,就是按实际发生的事实来,按合同和法律来,保护普通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这事也给所有人提个醒,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别光和保险公司口头争执,保留好所有证据,死亡证明、现场记录、急救病历、沟通记录都留好,必要时走法律途径,法院会按证据和规则给出公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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