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57岁男子在麻将桌上突发疾病,一倒下就再也没醒来。其家属认为“男子赢了钱,牌友跑了,人被气死!”让人没想到的是,他的哥哥为了讨个公道,辗转奔波了近十年,找信访、找公安,十年后,家属将牌友告上法庭索赔46万元。最后却连一分钱赔偿都没拿到。原来,他口中“赢钱不给钱气死人”的说法,拿不出任何证据。 根据2026年4月2日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15年9月16日下午,谢某在张某经营的麻将馆里打麻将。同桌的还有邰某、杨某及另一人。牌局进行了一会儿后,谢某突发疾病,从椅子上滑倒在地。 麻将馆经营者张某随即拨打了110。警察和120急救人员赶到后,将谢某送往县人民医院。 住院病案显示,入院时间为当天18时33分。 尽管经过抢救,谢某戊仍在次日0时40分因脑疝死亡。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左侧基地节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原发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 谢某的哥哥在诉讼中称,事发原因是谢某赢了牌,但其他人不给钱就跑掉了,导致谢某“气得晕倒”。他还认为,张某作为经营者没有及时拨打120,而是先打了110,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 谢某的哥哥认为,“谢某当时只有57岁,并不年老。错过最佳救治时间是造成他死亡的重要因素。” 张某则辩称,自己已经尽到了远超合理限度的救助义务。她提交的证据显示,发现谢某手抖异常后,她立即劝阻其停止打麻将,并搀扶至门口休息。谢某晕倒后,她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和120,警察到场后,她又全程协助将谢某送医。 对于报警顺序,张某表示,自己当时也拨打了120。法院调取的110警情信息显示,报警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17时18分,报警内容为“某市场后菜市场躺着一名男子”。张某认为,这恰恰证明了她积极求助的事实。 至于邰某等同桌牌友,他们则认为与谢某之间并无受法律约束的救助义务,仅负有道义上的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谢某的死亡系因自身突发疾病,并非麻将馆的配套设施、设备导致其受到损害。张某及时报警并将谢某送医,已尽到了公共场所管理者适当的施救义务,不存在过错。 邰某等牌友对谢某的发病救治仅负道义义务,无法律义务。 加之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谢某的哥哥不服,提起了上诉。 他认为,因不知道与谢某打麻将的是谁,事后曾找某县公安局信访,对方一直是口头上的答复,没有书面证据,并且自己曾在2024年6月3日向公安机关控告张某等人,这应当构成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2026年2月12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26年4月2日,据公开的判决显示,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主要争议点法律分析! 1.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谢某死亡的时间是2015年9月17日。而谢某甲等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25年。整整过去了近十年。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从2015年9月17日起算,诉讼时效至2016年9月16日就已届满。家属在近十年后才提起诉讼,且未能证明在时效期间内曾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只能依法驳回。 2.麻将馆经营者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当时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张某发现谢某异常后劝阻、搀扶、报警、协助送医,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的救助。法律不要求经营者具备医学专业能力。更何况,谢某的死亡直接原因是自身严重高血压导致的脑出血,与张某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同桌牌友有无救助义务? 邰某等同桌牌友,与谢某之间仅是临时性的娱乐伙伴关系,不存在法律上的特殊信赖关系,比如夫妻、合伙人等关系,也不存在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比如争吵、推搡等。因此,法院认定其仅负道义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