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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女子因搬家以40万的价格,卖掉了154平的学区房,买家装修后,以69.

重庆万州,女子因搬家以40万的价格,卖掉了154平的学区房,买家装修后,以69.8万卖给了另一买家。万万没想到,过户7个月后,女子和第一买家,双双被第二个买主告上法庭,称房子的刻意隐瞒重要事实,使她受到欺诈,要求赔偿损失。岂料,法院一审排除第一买主,要求女子独自返还69.8万元购房款,和其他费用,总共大约80万元。女子不服判决,自己40万卖掉的房子,如今却要赔出将近80万,等于搭进去一套房子? 吴女士有一套154平米的房子,位于二楼,位置属于学区房。这套房子是她早年购置的房产,因为工作调动需要搬家,加上后续长期在外地生活,这套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的学区房便被列入了出售名单。 2025年11月,吴女士通过中介挂牌出售房子,考虑到搬家紧急、希望快速变现,她给出的报价是40万元,折合每平米约2600元,远低于当时重庆万州同区域同户型的平均市场价。 很快,第一买家王先生通过中介找到了吴女士,双方实地看房后,王先生认可房子的学区属性与面积,以40万元的价格完成了交易,随后办理了过户手续,正式成为这套房子的新主人。 王先生接手房子后,并没有立即入住,而是花了三个月时间进行翻新装修。他看中这套房子的学区优势,计划将其作为未来孩子上学的自住用房,于是投入了近10万元的装修费用,对墙面、水电、地板等进行了全面改造。 装修完成后,王先生发现房子的采光、格局都不错,市场行情也有所上涨,加上装修后的居住体验提升,他决定不再自住,而是将这套房子转售获利。 2026年2月,王先生以69.8万元的价格将房子挂牌出售,短短两周内就吸引了多位潜在买家,最终第二买家李女士在对比多套房源后,选定了这套154平米的学区房,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完成了交易与过户手续,李女士当时支付的购房款为69.8万元,另支付中介费、契税等各类费用近2万元。 李女士入住不到七个月,也就是2026年9月,她在一次日常维护中发现,房子天花板存在排污管道泄漏的问题。具体表现为靠近卫生间的天花板边缘出现水渍、霉斑,拆开吊顶后可见排污管接口处密封失效,污水渗透至楼板层,长期积累导致墙体受潮受损。 李女士随即联系第一买家王先生,要求维修或赔偿,但王先生表示,自己在装修前并未发现泄漏问题,也不清楚管道情况,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李女士又联系吴女士,吴女士则称自己卖房时房子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过户后房屋状况已与自己无关,拒绝承担相关费用。 三方协商无果后,李女士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她以“房屋买卖合同欺诈”为由,将吴女士与第一买家王先生一同告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主张两人在交易过程中刻意隐瞒房屋排污管道泄漏的重要事实,导致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要求两人返还全部购房款69.8万元,并赔偿装修损失、中介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合计索赔约80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与检测,鉴定结果显示,房子排污管道确实存在接口密封不严的问题,且渗漏时间较长,属于房屋交付前就已存在的质量瑕疵。 法院进一步审理发现,吴女士在卖房前,确实知晓该房屋存在排污管道渗漏的隐患,她在居住期间曾发现天花板有轻微水渍,但未进行彻底维修,只是简单处理后便掩盖了痕迹。 在与中介沟通卖房时,吴女士未主动向中介披露这一关键信息,中介也未在房源介绍中明确标注,导致第一买家王先生在购房时不知情,后续装修过程中也未发现问题。 一审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三方在交易中的责任划分。对于第一买家王先生,法院认定其在购房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装修过程中未发现管道泄漏,不存在主观故意隐瞒或欺诈的行为,且其转售时已完成装修,无法直接证明管道问题在其居住期间持续恶化,因此判决王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吴女士,法院认为其作为原房主,明知房屋存在排污管道泄漏的重要事实,却在卖房时未如实披露,违反了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第二买家李女士的欺诈,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吴女士向李女士返还购房款69.8万元,同时赔偿契税、中介费、房屋检测费等相关费用,合计金额约80万元。这个结果意味着,吴女士当初40万元卖掉的房子,如今不仅房子没了,还要倒贴近80万元,相当于直接损失了一套房子的价值。 吴女士得知判决结果后表示无法接受,她认为自己卖房时房子确实处于正常居住状态,过户后房屋的使用权与管理权已转移,管道泄漏问题不应由自己承担,且自己与第一买家一样都是受害者,不应独自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目前,吴女士已聘请律师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具体结果仍有待进一步审理。

评论列表

荷塘月色
荷塘月色 2
2026-04-08 02:33
这法官那个学校毕业的?
呵呵
呵呵 1
2026-04-08 02:45
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