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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一女子在服装店花777元,买了3件衣服,减掉吊牌穿着离开了,不料,8天

安徽合肥,一女子在服装店花777元,买了3件衣服,减掉吊牌穿着离开了,不料,8天后,她在杭州旅行,竟接到民警电话,要求她出示买衣服的付款凭证,店家报警,怀疑她偷衣服,理由是监控显示,她“2次进店”“逛店时间比较长”“有手摸包的动作”,女子出示付款截图自证清白,随后,她气到失眠,差点抑郁,店家竟然要用50元私了,女子:我去,打发叫花子呢?这是2次伤害,怀疑我的是你,说我清白的也是你,凭啥?女子坚决要求店家书面道歉。 4月4日,正在杭州旅行的张女士,被一个合肥打来的陌生电话,坏了所有兴致。 电话那头是派出所民警,语气严肃地问她:她3月28日是不是在合肥某品牌服装店买过衣服?到底付没付款? 这一连串的提问,让张女士瞬间懵了,这种只有在电视剧里才会出现的“疑窃”桥段,竟然落到了自己头上。 她气的心跳加速,赶紧挂断电话,翻找手机支付记录,把那张777元的账单截图发了过去,以自证清白。 虽然民警核实后说了句“没事了”,但这3个字,抹不去张女士心中的屈辱感。 事情要回溯到8天前。3月28日,张女士和朋友约好去逛街。 她等朋友时无聊,再加上衣服穿多了,有些热,就走进这家服装店,想边等朋友打发时间,边选套衣服把厚衣服换下来。 张女士还没选出来,就去和朋友会合,两人碰头后,她们又进这家服装店选衣服。 她挑中了3件衣服,穿上后没脱,随后在收银台大大方方地结了账,让店员用剪刀减掉吊牌,穿着离开了。整个过程在监控底下一览无余。 可店员却因为,当天卖的货对不上账目,也没查看监控,就认为有人偷衣服,直接怀疑到她头上。 怀疑理由是,查看监控,发现她2次进店,逛的时间长,而且,手摸包了。 张女士气不打一处来,店员查看监控,为什么就没看到她付款的画面?说明监控都没看完,就一口咬定自己偷衣服。 2次进店,是因为自己去和朋友会合后又回来了,逛的时间长,是因为在挑选款式,手摸包就怀疑把衣服塞包里了,这是什么逻辑? 衣服明明是付了钱、借了店里的剪刀、店员给剪掉吊牌,她穿着离开的,怎么就成了“塞进包里私自带走”? 这8天里,店家到底有没有仔细看过完整的监控?如果没有看全监控就指控一个合法公民偷窃,这是何等的傲慢和草率? 事后的处理更是让人心寒。张女士因为这件事气得整宿睡不着,甚至要靠去医院看病来缓解焦虑。 但当店长意识到弄错了之后,在张女士的质问下,发来的私聊信息虽然道歉了,却透着一股子敷衍和应付。 对方说店里每周丢东西太多,员工赔不起,报警也是无奈之举,甚至提出想用50元钱“私了”,平息张女士的愤怒。 这50元钱,像是一记响亮的耳光,再次扇在了张女士的脸上。 这已经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人格尊严被肆意践踏后的2次伤害。 在店家眼里,一个顾客的清白和名誉,难道只值50元? 目前,品牌方虽然口头道歉,却并否认了“50元私了”的说法,再次把张女士气到了,做出来又不承认,难道是自己无中生有? 张女士要求书面道歉,店家却不同意。只承认门店疏忽,打马虎眼,说正在调查,就是想拖着,最后不了了之。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店家在没看全监控、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仅凭“逛店时间长”等主观臆断便报警指控张女士偷窃,这种草率行径已构成名誉侵权。 虽然报警是公民权利,但滥用报警权导致他人社 会评价降低、产生心理创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张女士有权要求店家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评论列表

lpy813
lpy813 10
2026-04-08 13:38
店员不看完监控?警察也不看?
修改
修改 6
2026-04-08 13:48
谁报的警?凭什么依据报警?谁接的警?凭什么依据立案?700多元的失窃案? 这个要好好查查。
用户10xxx41
用户10xxx41
2026-04-08 14:01
这个就是买日本服装的下场,

fly 回复 04-08 14:05
病的不轻

月是十六圆
月是十六圆
2026-04-08 14:01
很简单,对等。后面证明买家是付了款的,卖家对等付给顾客777元,成人滥报警肯定要付出对等代价。本人几年前也是到某知名品牌买了块儿童手表,过了两天警察叔叔打电话说我是不是没付款,莫名其妙。当时我是付的现金,后面店家免了儿童电话手表的费用,成人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真实事件,不真诚的道歉没什么意思。如果没有监控我又需第二次付款,对等就可以,虽然很奇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