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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67岁老人报名一日游,刚准备上车,就被蜂拥的人群挤倒在地,摔成十级伤残

湖北咸宁,67岁老人报名一日游,刚准备上车,就被蜂拥的人群挤倒在地,摔成十级伤残。更寒心的是,旅行社导游竟扔下受伤的她,带队扬长而去!老人家属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银发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旅游经营者有着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问题来了,谁要为老人的受伤负责?是撞倒老人的其他游客?旅游组织者?车辆运输方?导游?信息转达人?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公司? 67岁的邓阿姨报名参加了一个“东湖一日游”旅行团。满心欢喜地准备出门散心,可谁能想到,这一次旅游,竟让她成了十级伤残。 那天清晨,邓阿姨早早赶到集合点,和她一起等车的,大多都是上了年纪的老人,大家有说有笑,期待着一天的行程。 大巴车缓缓驶来,车还没停稳,人群就开始骚动。突然,有人大喊一声:“车来了!快上!” 刹那间,原本有序的队伍瞬间失控。老人们为了抢个好座位,一窝蜂地朝车门涌去。 邓阿姨被裹挟在人群中,还没反应过来,就被身后的人狠狠一推,整个人重重摔倒在地!剧痛袭来,她挣扎着想爬起来,可后面的游客还在往前挤,根本没人注意到地上躺着的她。 好在导游吴某是个年轻小伙子,挤上前把她扶了起来。邓阿姨疼得直冒冷汗,站都站不稳。 导游见状,把她交给一个同行的游客,让他陪着邓阿姨去医院,然后自己带着其他游客,上车走了。 没有叫救护车,没有报警。 邓阿姨被送到医院后,确诊为十级伤残。这一摔,不仅身体受了重伤,心里更是凉透了。事后,邓阿姨的家人四处讨说法。 组织这次旅游的是湖北省某乙公司,大巴车是咸宁某丙公司的,导游是临时安排的,保险是青岛某甲公司承保的,信息转达人为郑某。 五方被告,互相推诿。 某乙公司说:导游提醒过大家注意安全,是游客自己推挤导致的,跟我们没关系。 导游吴某说:我才19岁,我已经尽力了,我也没办法。 大巴公司说:我们只负责开车,不管组织秩序。 保险公司说:要赔可以,但不能赔精神损失费,交通费也没证据。 邓阿姨的家人愤怒了:我妈交了钱参加你们组织的旅游,你们连基本的安全保障都没有?老人摔成这样,你们一句“自己不小心”就想撇清责任? 邓阿姨一纸诉状,将五被告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34050.67元、住院伙食费125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7571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25249元、伤残费84576.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xxx辅助用具623元、鉴定费2280元,共计174400.27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乙公司作为旅游组织者,对参团游客的安全负有法定保障义务。 本案中,参团游客多为中老年人,行动迟缓、平衡能力差,在拥挤中极易受伤。某乙公司对此应当有充分的预见性,却没有制定任何针对性的安全预案,现场没有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导致游客蜂拥而上,这是邓阿姨摔伤的根本原因。 更过分的是,邓阿姨受伤后,导游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或叫120,而是把她交给一个陌生人,自己带队离开。这是严重违反救助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某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某甲公司向邓阿姨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149151.27元。 某甲公司不服,上诉到中院。某甲公司认为邓阿姨自己也有错,她不该去挤,应该自担50%责任! 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到这里有一个最主要的争议,那就是邓阿姨自身到底有没有过错?我们简要的分析一下: 保险公司认为,她自己也去挤了,应该承担一半责任。 法院认为,邓阿姨作为高龄游客,在混乱拥挤中未能主动避让,属于一般性、被动性参与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这句话很好理解,不是邓阿姨想去挤,是你们没把秩序维持好,她被人群裹挟着往前推,然后摔倒。邓阿姨本身并没有过错。 既然没有过错,那就更谈不上承担责任。 从证据上看,旅游公司在抗辩中也说过“是其他游客推的,跟我们没关系。”从中可以明确邓阿姨并没有主动去挤,而是其他游客推的,因此不存在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