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主管理员纵容辱骂全红婵已违法群主、管理员将侮辱特定人列为“允许项”,并写入群规,这标志着主观故意明确,其性质已远超普通言论失范。
依据《网络安全法》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负有主体责任,必须依法管理、抵制违法信息。
本案中,管理者不仅未履行法定义务,反而积极组织,其行为可能直接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的共同犯罪。这为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切入点。
当前,网络监管突破两点:一是从“管言论”深化为“管组织”,重点打击有策划、有章程的线上黑产团伙;二是强化平台对群组创建者与管理员的身份审核与责任溯源,将虚拟空间的组织行为与现实法律责任刚性挂钩,形成有效震慑。热点观点律师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