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资讯网

最高法:仅盖公章并不等同于公司真实意思 一、裁判要旨 公司提起诉讼时,起诉状加盖

最高法:仅盖公章并不等同于公司真实意思
一、裁判要旨
公司提起诉讼时,起诉状加盖公章并不必然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
盖章人需拥有法定代表权或合法授权,其诉讼行为才能归属于公司。
若无有效的公司决议授权,仅凭借公章提起的诉讼,不能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驳回起诉。
二、争议焦点
1. 案涉公司的起诉行为是否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2. 仅持有并加盖公司公章,能否认定该诉讼行为代表公司行为?
三、裁判意见
1. 公司诉讼的认定核心
法人意志需通过特定主体来实现,盖章行为的效力,取决于盖章人是否具备代表权或代理权。没有合法代表或授权的盖章,仅属于个人行为,不能等同于公司意思。
2. 公章不能单独作为诉讼依据
公章是公司意思的载体,而非来源。在本案中,起诉人虽掌控公章,但没有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授权其提起诉讼,仅靠公章加盖,不足以认定起诉是公司的真实意愿。
3. 法定代表人代表权以有效决议为前提
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当选举其任职的董事会决议被生效判决撤销后,登记公示效力也随之丧失,该主体不再享有法定代表权,无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四、裁判结论
案涉起诉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2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