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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一女子报警称遭到一男子性侵,警方取证后对男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后男子

广东广州,一女子报警称遭到一男子性侵,警方取证后对男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后男子被取保候审,随后出国工作。女子认为警方办案有问题,在之后的两年内一直在维权,期间还写下遗书、闹自杀,全网声讨男子的罪行。然而就在舆论一边倒时,警方的回应让此事出现了大反转。

据悉,2023年6月的一天下午,警方突然接到38岁女子杨某的报案,指控40岁的曾某在酒店内强 奸了杨某。

警方迅速传唤曾某,并在杨某身上进行取证。经过鉴定,杨某身体的隐私部位,均检测到曾某的STR分型。

7月中旬,曾某因涉嫌强 奸罪,被警方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但仅仅过了14天,曾某就被取保候审了,后来曾某还堂而皇之的出国工作去了。

杨某对此十分不满,认为案件尚未审结,怎么能让曾某出国?

《出入境管理办法》第12条第2项规定,中国公民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准出境。

杨某质疑警方的办案有严重问题,于是进行了维权,持续了2年之久,一直没有结果。随后,杨某打算通过网络的舆论给警方施压。

警方很快就作出了回应,称此事因为强 奸罪的证据不足,以及取保候审的期限到了,所以解除了对曾某的批捕。

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显示,杨某和曾某其实早在2010年就认识了,次年就在老家举行了婚礼仪式。虽然二人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但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

期间,杨某和曾某还生育了一个儿子。后来杨某和曾某有了一些矛盾,开始了长期分居。

在2015年的时候,曾某抓住机会去了国外工作,一待就是8年。期间曾某与杨某一直保持着联系,曾某也一直给杨某打钱。

2023年2月份,曾某回国后与杨某多次见面,并且还有多个酒店开房记录。

同年6月22日,曾某和杨某还一起带着12岁的儿子去外地旅游了三天。在旅游期间,三人同住一屋。

6月24日凌晨,曾某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当时儿子也在房间,但睡着了。

谁知下午的时候,杨某因为与曾某谈崩了,反手就是一个报警电话,称自己被曾某强 奸了。

警方事后也询问了杨某的儿子,对方表示根本没有听到杨某的求救。法医也查看了杨某的身体,并未发现有伤痕,说明并没有施加暴力手段。

最终,检察院给出了回复,称曾某被指控强 奸一案,因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曾某则是在被解除取保候审状态后,才出国去工作了,并没有任何问题。

警方还表示,他们此前对杨某进行了释法工作,后续还会继续对杨某做好释法工作。

通过此事来看,有时候真的不能急着站队。

本案中,杨某明明是自愿与曾某发生关系,且二人还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却因为杨某与曾某闹了矛盾,就控告曾某涉嫌强 奸罪,导致公安、检察院都出动了,这无疑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就杨某的诬告行为来看,至少已经构成了一般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3项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其中“情节较重”是指使用恶劣手段或方式;给他人正常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经劝阻仍不停止;利用信息网络公然诬告陷害的。

杨某她不仅诬告陷害曾某,还在网上扰乱视听,这显然达到了情节较重的标准。

因此,警方应当对杨某予以5~10日的治安拘留以及罚款处罚,而不是一直释法。

对于行政处罚来说,教育与惩戒要双头并进才能达到最好效果。

同时,曾某因为被错误羁押,导致失去人身自由14日,这笔账也要算清楚。

《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中,检察院经过调查,认定强 奸证据不足,故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

既然如此,警方作为行使拘留决定的机关,应当赔偿曾某这14日因为被限制人身自由所产生的损失。

最后,强 奸罪是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法律对此绝不会姑息。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人能随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杨某这种诬告行为,伤害的不仅是曾某的感情,还会浪费司法资源,透支广大网友们的信任。

评论列表

用户11xxx79
用户11xxx79 14
2026-04-21 11:08
诬告女太多了,现在已经发展到诬告自己的丈夫强奸的地步了
秋枫落叶815190011
秋枫落叶815190011 1
2026-04-21 17:10
没有达到要求就反手一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