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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一15岁少女在酒吧兼职做陪酒女郎期间,其酒水中被人掺了一点“滴滴水”,

广东深圳,一15岁少女在酒吧兼职做陪酒女郎期间,其酒水中被人掺了一点“滴滴水”,结果不慎喝下,导致少女出现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后被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不幸身亡。事后,少女的家属向两名客人以及酒吧两名工作人员索赔26万元,两名客人赔了33万元,酒吧工作人员赔偿了7万元后,获得了少女家属的谅解。之后,少女家属又将酒吧告上了法院,索赔180多万元。法院判了!

2023年10月25日凌晨,男子王某和梁某等人相约到一家酒吧内喝酒。当时梁某随身携带了40ml的“滴滴水”原液,并原液加入绿茶和酒水中进行勾兑,随后几人一起品尝。

酒吧的酒水推销员郑某为了让王某和梁某等人多购买酒水,就将过来兼职的15岁女孩刘某叫过去陪酒,并叮嘱她一定要让王某和梁某等人多喝酒。

王某等人见到刘某进来后,眼前顿时一亮,立即拉着刘某玩起了骰子。随后,王某等人发现含有“滴滴水”的酒都喝光了,于是让郑某直接上一扎,并让兑成“滴滴水”。

郑某不会兑酒,于是去找了同事罗某兑酒,罗某将30ml的“滴滴”原液兑入酒水中,并送到了王某等人的卡座。

之后,王某等人与刘某继续玩骰子,约定谁输谁喝酒,刘某哪里是王某等人的对手,很快就输了两局,无奈喝下了两大杯兑好的“滴滴水”。

刘某陪着王某等人一直玩了几个小时,直到凌晨4点半因身体有些不适才离开。但是刘某并未去医院,而是选择了硬扛着。

然而到了早上7点多,刘某的不适感越来越强,最终昏了过去。后刘某被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身亡。后经鉴定,刘某体内的γ-羟基丁酸含量过高,导致中毒死亡。

据悉,1,4-丁二醇进入人体内后,会逐步反应转化为γ-羟基丁酸,而γ-羟基丁酸会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出现强烈抑制作用。因此,1,4-丁二醇属于我国管制类第一类精神药物,同时也属于毒品。

《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至于1,4-丁二醇的由来,其实就是“滴滴水”原液。

也就是说,梁某随身携带的,以及酒吧内罗某调制酒水时所放的,都属于毒品。

刘某死亡后,其家属就找王某、梁某等人讨说法。王某、梁某、郑某为了减轻处罚,分别赔偿了26万元、7万元和3万元,并取得了刘某家属的谅解。

但是王某等人在酒店调制含有毒品的酒水,且造成了刘某死亡,所以几人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法院认定,王某等4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王某和罗某分别获刑1年10个月,梁某获刑1年,郑某获刑1年7个月。

在王某等人被判刑后,刘某的家属又将酒吧告上了法院,索要赔偿180多万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1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旦发现有招用未满16周岁的,或者营业性娱乐场所等招用未成年人的,发现一个罚款5000元/月,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涉事酒吧不仅招用了15岁的刘某,还让刘某进行陪酒服务,这简直就是罪加一等。

不过,刘某的父母不应该放任刘某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更不能放任她去做陪酒兼职,这万一要是遇到个酒鬼把持不住,那刘某的未来岂不是被毁了?

因此,刘某的父母明显没有尽到监管和教育职责。

最终,法院判决酒吧应当赔偿刘某家属123万余元。

最后,作为家长一定要提醒自家未成年的孩子,不要去酒吧等娱乐场所,更不要去随意吃喝别人送的食物或饮料,毕竟谁也不能保证着食物和饮料中是否掺有有害物质,要教会孩子们懂得自我保护。

来源:闪电新闻、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