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年,任连长的我,在一名战士谈恋爱的问题上,和指导员商量了半天,还是拿不准这是不是违规违纪。
九二年的夏日,一名老兵来找我,主动汇报:家里给他介绍了一个对象,他能不能谈恋爱。
战士谈恋爱,是一件好事呀,做领导的也应该全力支持的吧。
可他有点特殊情况,因为他是家门口兵。走出营房大门,不用十分钟就能直接进家门。
要说能在家门口当兵,除了关系特别硬外,那就是遇到特别的原因了。
他倒是给我出了个难题,部队没有规定不允许战士在老家找个小对象。而且我也希望战士们能在现役的时候谈成,毕竟那个时候穿着军装,还是一个加分项的。
但部队还有一个硬性的规定,战士严禁在驻地谈恋爱,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而且处理的非常严重。
我和指导员商量了半天,也拿不定主意,算了,反正他还有半年就退伍了,等他退伍后再谈也不迟。
于是找他严肃地谈了一次话,服役期间你给我老实点,绝对不能和“驻地”姑娘谈恋爱。
他也同意了,但事实上是什么样的,我和指导员都没深究。毕竟他一个星期可以回家一次,这也是我和指导员特准的。
他回家时是否和那个姑娘在一起,我们可管不着。只要他不把姑娘带到部队,或者是姑娘不到部队找他,我们就选择无视了。
这个战友结婚时,因为这个特殊情况,我和指导员是受邀参加婚礼的。
新郎新娘来敬酒时,我们都相视一笑,挺好的,没违规违纪,也没耽误人家的终身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