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死刑!"贵州贵阳,19岁男孩凌晨两点多刚下完班回到外婆家,鞋都没脱,朋友打来电话约去吃夜宵。他骑上摩托跟朋友一前一后出了小区,才走两百来米,路边两辆停着的车缝里突然蹿出一个半蹲着的五十多岁男人,手里拿着刀。这人先去拦前面那个,没拦住,立马转头冲向后面的男孩,上去就捅,捅倒了还追,不到一分钟,孩子倒在了离家两百米的街边。凶手事后说,自己长期睡不好,受不了摩托车声,就想出来报复骑车的人,其还存在生意负债、妻子重病的生活压力。但问题是,被害男孩的摩托根本没改装,出事前将近一个月都没骑过。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2025年5月29日,贵阳,凌晨2点15分,19岁的小付刚结束一整夜的执勤工作,打出租回到外婆家。
进门没坐稳,朋友杨某就来电话喊他出去吃宵夜。小付上班没吃晚饭,饿着肚子,答应了。十来分钟后两人在楼下碰头,各自骑上摩托,2点38分出了小区大门。
这个再平常不过的夜宵之约,是小付这辈子最后一次出门。
两百米外,一所中学门口的街边,路灯昏黄,几乎没有行人。
两辆车停在路边,车缝里蹲着一个男人,叫王某,五十多岁,干建筑的,住附近另一个小区。他当晚带刀下楼,就是专门来等骑摩托的人。
两辆摩托车过来,王某先冲出去拦杨某,杨某反应快,一脚油门冲了过去。小付骑在后面,没能躲开。王某转身上去就捅,小付被刺中后连人带车摔倒,挣扎着往路边爬,王某追上去继续下手。法医事后鉴定:双肺上叶裂伤、肺动脉干破裂,大失血死亡。
王某被捕后交代,说自己长期睡不着,被摩托车噪音搞得痛苦,那晚实在忍不住了才出来。
但这个说辞,小付的父亲付先生从一开始就觉得根本说不通。
付先生向媒体说了几件具体的事:小付的摩托是普通车型,没有任何改装,发动机声音跟路上大多数摩托一个水平;更重要的是,这辆车出事前将近一个月因为故障就停在那里没动过,当晚属于偶尔使用,而且小付一贯注意,平时进小区都会下车推行,就怕影响周边邻居。
还有一个细节让付先生更加疑惑:王某住的地方离案发地步行要走七八分钟。听到摩托声、冲下楼、走过去、蹲进车缝找好位置——这一套走下来,时间根本对不上。
王某带刀出门的时候,就已经是下定决心要伤人,不是被那两辆摩托"当场逼出来"的。
庭审上,王某方提出精神疾病抗辩,想以此减轻或免除责任。司法鉴定的结论直接堵死了这条路: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在判决中讲得清楚。《刑法》第18条规定,只有在作案时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才能不负刑事责任;部分丧失的,可以从轻,但也是"可以"而非"必须"。
本案中,王某当晚能主动选择埋伏位置,能分辨前后两辆摩托并先拦第一辆、转而攻击第二辆,被害人倒地后还能继续追上去捅要害——每一步都是清醒的判断和主动的选择。
睡眠障碍不等于法律层面的精神障碍,王某这套辩解在法律上站不住。
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最高可判死刑。本案中,王某携带凶器、预先守候、连续行凶,属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法院认定:手段特别残忍,动机极为卑劣,随机选取无辜陌生人下手,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极大。
此外,王某事后没有自首,没有立功,从出事到一审宣判,家属对被害方没有说过一句道歉,也没有任何赔偿行为。
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目前案件仍在司法程序中,王某依法可以上诉,二审结束后还需经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但从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前提下,多数法律从业者认为改判的可能性极小。
小付是家里唯一的孩子。他母亲当年为了生下他,曾经患过肾衰竭。他从小跟外婆一起长大,感情很深。出事之后,父亲一直瞒着外婆,不敢让老人知道真相。
一个执勤了一整夜的孩子,饿着肚子出门,想吃顿宵夜。离家两百米,再没能回来。
王某蹲在路边等的,不是小付,是任何一个骑摩托经过的人。被害者不认识他,没有得罪过他,就算摩托车有声音,那也是公共道路,每个人都有权利走。
一个用"失眠"当理由、带刀守候伤人的人,和一个进小区都怕吵邻居、主动推车走的孩子——这两件事放在一起,本身就已经把这件案子说清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