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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至上不容错位,法治天平当护人权 近期,两起涉犬案件的判决结果在全网引发轩然

生命至上不容错位,法治天平当护人权

近期,两起涉犬案件的判决结果在全网引发轩然大波。北京一男子因在小区公共区域投放毒饵致9只宠物犬死亡,被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实刑;而在河南汝州,一名狗主人违规饲养禁养的烈性捷克狼犬,导致2岁幼童惨遭撕咬身亡,该狗主人仅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面对“毒死狗判实刑,咬死人却缓刑”的巨大反差,公众不禁发问:我们的社会究竟是以人为本,还是以狗为本?人命与狗命,到底谁更值钱?

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常识:人是第一要保护的对象,人的生命权永远高于动物的生命。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重于一切,绝不能允许将动物权益凌驾于人的生命尊严之上。然而,这两起案件呈现出的量刑倒置,不仅刺痛了公众朴素的正义观,更暴露出当前法律体系在涉犬案件定性上的滞后与部分司法裁量的失衡。

从法理逻辑来看,两案的定罪量刑存在明显的价值错位。北京投毒案之所以获刑较重,是因为行为人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物质(氟乙酸钠),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触犯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类重罪。反观河南女童遇害案,涉事犬只是多地明令禁养的高危烈性犬,狗主人明知其具有极强攻击性且多次挣脱铁链,却依然将其安置在毫无隔离措施的开放式窑洞中,甚至交由84岁高龄老人看管,最终酿成惨剧。这种对规则的极度漠视和对他人生命的放任,难道仅仅是一句轻飘飘的“过失”就能概括的吗?当一条无辜的幼童生命消逝,肇事者却能凭借赔偿和谅解书免于牢狱之灾,这显然违背了“权责对等”的基本法理。

这种“轻罪重罚、重罪轻罚”的现象,折射出部分法官在裁判时未能坚守以人为本的底线。个别司法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或许受到了所谓“爱狗人士”群体的舆论裹挟,害怕得罪这些极端动保群体,从而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上出现了偏差。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西方某些极端的“动物福利至上”思潮是一种流毒,那些连同胞都不爱、漠视人类苦难的人,谈何真正的爱心?真正的爱心必须建立在尊重人类社会秩序和保护同类生命安全的基础之上。如果为了迎合少数人的情感诉求,而让践踏人命的恶犬主人逃避应有的严惩,那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严重背离。

因此,我们的法律亟需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和完善。一方面,应当加大对违规饲养烈性犬、疏于管控致人伤亡行为的刑事惩处力度。对于明知是禁养犬仍违规饲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仅仅停留在“过失致人死亡”的轻判框架内,而应探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严厉的罪名,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捍卫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底线,绝不能被偏激的网络情绪所左右。

法治的核心是守护公平正义,更是守护鲜活的人命。我们呼吁相关部门正视公众的质疑,完善涉犬侵权的法律规制,让法律的准绳回归刚性,确保在任何时候,人的生命都得到最高级别的敬畏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