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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天过海!天津,一男子2017年因犯罪被判缓刑,按规定必须立刻开除公职。可他竟选

瞒天过海!天津,一男子2017年因犯罪被判缓刑,按规定必须立刻开除公职。可他竟选择隐瞒不报,一边每周老老实实去社区矫正,一边若无其事照常打卡上班、领工资、交社保,单位愣是没发现任何异常!直到7年后东窗事发被开除,单位一算才发现,白白给男子发了137.9万的工资加社保公积金,气得将其直接告上法庭!
 
2016 年 9 月,杨某在宁河区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羁押二十余天后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暂时恢复自由回到原本的工作岗位正常出勤。
 
时隔一年多,2017 年 12 月,宁河区法院针对杨某所涉罪名作出正式刑事裁决,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同步处以两千元罚金,判决文书在当月中旬正式生效,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杨某在缓刑考验周期里不用收监服刑,日常依旧照常前往单位上班打卡履职。
 
从法律条文与公职人员管理细则来看,工作人员一旦被法院判处刑罚、确定追究刑事责任,用工单位依法具备解除人事关系、作出开除处分的权限,同时从判决生效当日起,就应当停发全部在岗薪资待遇,不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可这份刑事判决落地之后,杨某所在的支队在接下来整整七年时间里,始终没有对杨某作出任何岗位调整或是开除处理,每个月依旧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规承担单位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公积金缴纳款项,杨某和其他在岗正式职工一样,连续领取各项薪酬福利长达七年。
 
时间推进到 2025 年 3 月,距离杨某拿到缓刑判决书已经过去七年,支队方面突然查实杨某早年被刑事处罚的相关案卷信息,随即立刻下达书面开除决定,正式解除和杨某之间的人事劳动关系。
 
开除手续办结之后,单位复盘过往七年的财务支出,核算出自 2017 年判决生效到 2025 年开除这段时间,陆续付给杨某的工资、单位承担的社保、公积金累计总额达到 137.9 万元。
 
在协商退款没有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该支队在 2025 年 10 月整理完备证据材料,向宁河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要求杨某全额返还上述款项,另外还要承担资金占用产生的相应利息损失。
 
法庭开庭审理阶段,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围绕款项该不该退还、过错方究竟是谁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支队的诉讼理由十分明确,单位认为杨某在被判缓刑之后,刻意隐瞒自身被刑事追责的关键事实,没有主动向人事部门报备判决结果,凭借隐瞒行为继续留在岗位领取薪酬,正是杨某刻意瞒报的举动,造成单位在七年时间里持续错发薪资、超额缴纳五险一金,由此产生的巨额经济损失,理应由杨某全额承担返还责任。
 
面对单位提出的全额退款诉求,杨某当庭提出不同抗辩观点。
 
在杨某的表述里,七年不间断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是双方人事关系持续存续的直观体现,只要没有正式下发开除文件,自己就属于单位在册在岗职工,依法能够享受对应的劳动报酬和社保福利。
 
除此之外,杨某着重提出,法院刑事判决书属于面向社会可查询的公开文书,用工单位本身负有核查在职员工涉诉、受刑事处分情况的管理义务,单位完全可以通过正规渠道查询员工判决信息,七年迟迟没有发现问题,根源在于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松散、日常人员核查缺位,不能把管理疏漏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同时杨某提出,单位主张自己刻意隐瞒判决,需要拿出确凿证据予以佐证,缺少证据支撑的说法不能作为索要钱款的依据。
 
承办法院结合案卷证据、现行人事管理法规与民事法律条文逐项梳理事实,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限期向原供职支队返还 137.9 万余元款项。
 
法院在判决说理中写明,根据国家针对公职人员受刑事处罚之后薪酬处置的专项文件,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决生效、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一刻,用工单位就应当取消原有薪资待遇,不再履行社保公积金缴纳义务。
 
杨某自 2017 年 12 月判决生效起,已经丧失继续全额领取在岗工资、享受单位配套社保公积金待遇的法定资格,后续七年持续收取的相关钱款,属于没有合法法律依据获得的不当得利。
 
依照民法典中不当得利相关条款,获益一方在没有法律支撑的情况下占有他人财物,利益受损方有权主张全额返还,故而对支队索要钱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针对这起案件,从客观层面来看,双方都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杨某明知自身被判处缓刑,清楚相关规定对受刑人员薪资的约束,却没有主动向人事部门如实上报判决情况,客观上为后续七年照常领薪埋下隐患。
 
反观涉事支队,长达七年没能排查出职工被刑事处罚的关键信息,人事档案核查、在职人员背景动态管理存在明显漏洞,漫长周期里持续投入大额资金发放薪酬,前期管理缺位也是催生巨额诉讼的重要诱因。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