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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见过最 "心大" 的打工人是什么样的?有人上班摸鱼,有人偷偷搞副业,但天津这位

你见过最 "心大" 的打工人是什么样的?有人上班摸鱼,有人偷偷搞副业,但天津这位 43 岁的杨某,直接把 "摸鱼" 玩出了新高度 —— 他犯了罪被判缓刑 3 年,愣是瞒着单位正常上班,一边领工资交社保公积金,一边每周去社区矫正,这一瞒就是整整 7 年。直到 2025 年 3 月单位终于发现了这个秘密,二话不说直接开除,反手就把他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这 7 年多违规领取的工资、社保和公积金,加起来一共 137.9 万余元,还要算利息。

信源:2026年6月2日,红星新闻——支队职工获缓刑7年后被开除,单位起诉索还工资社保公积金137.9万元,一审判了

先把时间拉回 2016 年。那年 9 月 23 日,杨某因为涉嫌某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关了半个多月后,10 月 14 日被取保候审。一般人遇到这种事,要么主动跟单位坦白,要么等着单位发现然后被开除。

但杨某偏不,他选择了第三条路 —— 瞒。

2017 年 12 月 6 日,宁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杨某犯某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并处罚金 2000 元。缓刑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这个判决在 12 月 17 日正式生效。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该直接开除,而且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就要取消原工资待遇。

但杨某硬是把这事捂得严严实实。他每天照常去单位上班,该干活干活,该领工资领工资,这 7 年时间里,他就像一个 "双面人",在单位是兢兢业业的老员工,在社区矫正中心是认罪服法的服刑人员,两边居然都没出岔子。

单位怎么会 7 年都没发现?

这也是杨某在法庭上的主要辩护理由。他说,刑事判决是公开信息,用人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及时了解员工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单位这么久没发现,是自己管理疏忽,不能全怪他。而且他觉得,被开除前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单位发工资交社保是天经地义的事。

这话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但法院根本不买账。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到刑事处罚后,有义务主动向单位报告相关情况。

他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向他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当得利。

根据相关规定,从 2016 年 9 月杨某被刑事拘留开始,单位就应该停发工资待遇,只按基本工资的 75% 计发生活费;从 2017 年 12 月 17 日判决生效之日起,就应该直接取消他的所有工资待遇。

这么一算,从 2016 年 9 月到 2025 年 4 月,杨某一共从单位领走了 140.4 万余元,其中违规领取的部分就是 137.9 万余元。

2026 年 3 月 20 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需要向单位返还这 137.9 万余元。

不过法院也留了个口子,说杨某在这期间确实向单位提供了劳动,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关于劳动报酬的争议和本案的不当得利纠纷不是一回事,而且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杨某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这个判决结果出来后,网上又吵成了一片。有人觉得判得太轻了,杨某故意隐瞒犯罪事实,不仅应该返还工资,还应该追究他的欺诈责任;也有人觉得单位也有责任,7 年都没做过背景调查,现在出了事就让员工一个人背锅,不太公平。

其实这事最值得我们思考的,不是谁对谁错,而是它背后暴露出来的两个问题。

第一个是诚信问题。杨某为了保住工作,不惜隐瞒自己的犯罪记录,把单位和法律都蒙在鼓里。他以为能瞒一辈子,但纸终究包不住火,最后不仅丢了工作,还背上了一百多万的债务,真是得不偿失。

第二个是用人单位的管理问题。现在很多单位招聘的时候都不做背景调查,或者只做个简单的学历验证,根本不会去查员工有没有犯罪记录。

尤其是一些事业单位和国企,一旦入职就相当于 "铁饭碗",之后几乎不会再对员工进行任何审查。这就给了一些人可乘之机,像杨某这样的情况,绝对不是个例。

当然,也有人会说,犯罪记录是个人隐私,单位不应该随便查。但法律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这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不是什么隐私。而且对于一些特殊岗位,比如教师、医生、保安、司机等,有犯罪记录的人是明确禁止从事的。

天津这个案子给所有打工人和用人单位都提了个醒。对打工人来说,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犯了错就要勇于承担,隐瞒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

诚信是做人的底线,也是职场的通行证。对用人单位来说,一定要加强员工管理,完善背景调查制度,不要等到出了问题才追悔莫及。

最后说一句,法律不是儿戏,诚信也不是空话。你今天偷的懒,明天都会变成打你的巴掌;你今天撒的谎,明天都会变成绊你的石头。做人做事,还是坦坦荡荡一点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