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集体时除一直有屋基地,自留地是有变化的,各地因人均土地不同,规定不同,自留地的数量也不同。
1956年到1958年,初级社高级社时期,规定都有占集体总粮田的5%一7%土地作农户自留地,按人口分,主要种植蔬菜瓜果等。如生产队人均有3亩多地,那每人有2分左右自留地
人民公社建立后吃大食堂时期,“一大二公”,土地都归集体所有,没有自留地(大约是59一61年)。
自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后,又恢复自留地制度。我们这为鼓励养猪,大约在60年代中后期,养猪户还有2分饲料地。
同时,我们这还有少量零散荒地和溝塘路边作十边地按人口分给各户,只要不影响集体种植,种豆.长菜.栽山芋.长树等均可。